【以案普法】温州一男保安,工作时被业主“骂死”,不认定工伤!

柠茶普法 2024-03-08 16:28:05

引言:

在劳动法的领域里,时常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例,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保安戴某在工作中因与业主争执而导致突发脑溢血,最终导致死亡。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一案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研究,牵涉到工伤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的问题。工作场所中的言语冲突在这一案例中被推向聚光灯下,究竟这类冲突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以及责任的归属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通过深入分析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在处理类似争议时的原则和逻辑。

基本案情:

戴某生前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戴某从事保安工作,其工作岗位在保安岗亭。甲公司规定,业主的贵重物品不能放在岗亭。

2016年10月8日,戴某在岗亭值班,一个女业主想把贵重的物品存放在戴某值班的岗亭内,戴某为了履行公司的规定,拒绝让女业主存放,于是,女业主对物业保安戴某横加指责,双方发生了比较激烈的争吵,业主用指头指着戴某谩骂,至戴某晕倒在岗位上,后戴某被抬送到120车上,急送医院,县人民医院不收,后直接送至温州市××医抢救。

2016年10月8日18时56分,温州附属二医出具危重病人报告单,诊断戴某为脑干出血,左侧基底节出血,双侧瞳孔散大。当日晚上,医院对戴某行开颅手术。2016年11月11日,患者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2018年,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女业主的言语刺激导致戴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女业主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社局意见:

业主的言语刺激与戴某本身原因引起戴某突发脑溢血而死亡。其中业主的言语刺激占20%的原因(见生效判决书),而戴某本身却占80%的原因,可见,戴某发生脑溢血死亡这个结果,其主要原因系戴某本身,而不是业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申请人汪某之妻戴某系在与人发生争执后突发疾病,经住院抢救于一个月后死亡,已超过上述规定的48小时。故戴某的死亡不符合上述规定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典型意义:

通过对该案例的审视,我们不禁要反思和深思:言语冲突在工作场所中是否应该纳入工伤认定的范畴?案例中业主言语激烈指责保安戴某,而工伤认定的主因却被定位在戴某本身的原因,这是否合理?在劳动法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为严谨地审慎对待类似案例,以确保法律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从社会角度看,我们不能忽视工作场所内人际关系、沟通方式等方面的影响。社会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投入,以改善工作环境和管理,减少潜在的工作冲突。雇主也有责任通过培训来提高员工的沟通技能,以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概率。此案中的判决引发了对法律条文的关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更为详细的细化和补充也值得深思。

结语:

在未来的法制建设中,我们希望能更好地平衡劳动者的权益和雇主的责任,通过更完善的法规和有效的执行,为工作场所的和谐发挥更大的作用。毕竟,一个公正合理的劳动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和法治观念。因此,我们期待未来能够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为构建和谐、公正的劳动关系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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