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离世女子转走100万?后被男友女儿和母亲起诉要求返还

重庆刑事黎律 2024-04-27 12:56:07

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记结婚,当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其遗产?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杨某在同居男友黄某突然离世后,擅自利用黄某的手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余万元,该笔款项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查明,黄某早些年与前妻离异之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女友杨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2022年11月,61岁的黄某因病突然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黄某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其女儿黄小某和80多岁的老母亲成了法定继承人。然而,黄小某却发现杨某在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黄小某找到杨某要求返还,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杨某认为,自己与黄某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身份长达20余年,从本质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该享有合法夫妻关系应有的继承权。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帮扶,直至黄某去世,在黄某晚年及患病期间,是自己一个人独自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并且与黄某共同经营画廊。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杨某认为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擅自转走黄某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一审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杨某为了证明画廊系她与黄某共同经营,提交了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自己宣传画廊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上述证据都无法证明画廊系双方共同经营,出庭的证人也系杨某的亲友。二审法院对杨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画廊系共同经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的亲友往往会认为双方就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去世对方能否当然地继承遗产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当中可能存在继承关系,或者说有分配遗产的权利,但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一是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事实婚姻。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杨某自认2000年开始与黄某同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双方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不成立,杨某自然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杨某自然就不属于黄某的法定继承人。

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继承权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遗产,但是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民法典所指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的被继承人黄某依靠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名气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并未长期患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人照顾,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所以说杨某对黄某的照顾属于同居恋人之间正常的扶助范畴,并不能认定为扶养。

三是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经营认定需要证据充分。首先,杨某在本案举示的证据仅能说明其基于彼此的恋爱关系帮黄某的画廊对外宣传,但不能仅以此认定其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黄某之所以获得外界赞誉及经营收益,均是基于其创作的艺术产品,是属于黄某的个人劳动成果,而杨某自身并未参与任何的艺术品创作,不能认定经营收益有杨某的个人投入,双方也未就艺术品收益分配达成协议,所以杨某主张的共同经营主张不成立。

综上,本案中杨某与黄某并非夫妻关系,并非黄某法定继承人,不存在共同经营画廊,黄某也未通过立遗嘱将其生前个人银行存款全部留给杨某,现杨某擅自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取得黄某的银行存款,已构成不当得利,黄小某及其奶奶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杨某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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