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以前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

财会前沿知识速递 2023-12-31 10:56:48

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不足以应对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只有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例如,以前审计通过实质性程序测试过的某项诉讼在本期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以前的证据才可能用作本期的有效证据;

即便如此,如拟利用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在本期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证据是否具有持续相关性。

如何理解“以前审计中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

例如,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甲公司有一笔账龄三年以上、金额重大的其他应付款,由于本期未发生变动,A注册会计师决定利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再对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本例中,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不妥,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重大账户余额实施实质性程序。

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不足以应对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进一步剖析上述案例,其他应付款在本期未发生变动,并不能证明这一重大的账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报,假设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掌握的确凿证据表明对手方已在本年清算,放弃了对甲公司的追索,该负债义务已不再存在,A注册会计师应建议甲公司冲销该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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