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新疆昌吉,一名女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被社区干部直接发到了微信群里。她找

新疆昌吉,一名女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被社区干部直接发到了微信群里。她找对方理论,对方解释说是工作失误,已受行政处罚。 女子却咽不下这口气:“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判刑!”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结果从一审打到二审,得到的答复却是驳回起诉。 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人自觉丈量着权利与规则的边界。 郭某像往常一样翻看手机微信,突然在一个社区微信群里看到了一张表格。 她随手点开,发现表格上清清楚楚列着小区部分居民的姓名、身份证号,其中就有她自己。 发布者是社区包楼干部王某。 郭某的第一反应是愤怒。个人信息就这么被公开晾在群里,这不是侵犯隐私吗?她截图保存,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王某是在履行社区工作职责时,不慎将信息发到了工作群里,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确实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于是对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郭某不服。 “这不是简单的过失。”郭某越想越气,决定自己到法院起诉王某,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收到了郭某的刑事自诉状和一沓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她手写的情况说明。 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当天就完成了审查,决定立案。郭某很快收到了立案通知的短信。 等待开庭的日子里,郭某反复整理自己的证据。她坚信,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那些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都是公民最核心的隐私,怎么能随便发到微信群里? 庭审那天,她详细陈述了自己的诉求,把证据一件件呈给法官看。 然而,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法官仔细查看了郭某提交的每一份证据,听取了双方的陈述。调查显示,王某确实是社区包楼干部,那个微信群是她负责的特定居民工作群,发布表格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开展工作,不是故意泄露,也没有出售、交换或向不特定人群扩散。 更重要的是,郭某没能证明王某的行为给她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导致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精神遭受重大损害等。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特征,而过失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是在特定管理服务对象内部流转,不属于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郭某对王某的起诉。 郭某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她给出三条理由。第一,自己提交的证据充分,完全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第二,一审法院对她提交的证据没说为什么不采纳,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从提交诉状到收到裁定,时间太长,程序违法。 她期待二审能给自己一个公道。 二审法院审查了整个程序。一审法院审查期限、审理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王某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里我们看一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为什么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该罪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王某作为社区包楼干部,在微信群发布包含居民个人信息的表格,其动机是为了履行社区工作职责。这种行为在主观上符合“过失”的特征。 2.该罪名的行为是“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王某发布信息的微信群是其负责的特定管理服务对象的内部工作群,属于特定范围内流转,目的是为了方便工作。 3.该罪名要求”情节严重“。比如导致人身权利受损、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郭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王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犯罪。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