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速服务区惊现恶犬咬人,春节旅游返程路上,山东老妇被两次攻击。狗主人听到高额手术费,变脸赖账,扬长而去。 这事是非曲直很明显,狗主人本应勇于承担责任,然而置受害人于不顾,态度过于蛮横。他有三个做法让人不齿。 一是找借口,甩锅老人身上“特殊气味”。 狗主人暗示对方车上有金毛和贵宾犬,老人沾染了气味,才激发了自家德国牧羊犬的攻击性。 这种说法本身没有证据可证明,只是一种托词,试图减轻自身的责任。这种企图在法律层面站不住脚。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伤害,饲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条件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老人只是在服务区内正常散步,并没有携带犬只,也不存在挑逗、挑衅对方牧羊犬的行为。 狗攻击人的根本原因是狗主人没有给狗拴绳,以及关车门。 狗主人试图把自身重大管理失职归咎为受害人的过错,这不仅是逻辑错误,更是对受害人的二次精神伤害。 二是要求先走医保,后谈赔偿,企图自家少赔钱,却让受害人承担“骗保”的风险。 狗主人先是承诺负责,但听说手术费用高达数万元,只垫付1000元后,就要求受害人先走医保,再谈赔偿。 难道他不知道根据《社保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如果受害人家属真的听信了,这么干了,那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医保资格被取消,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让人生气的第3点是,狗主人失联跑路,企图逃避责任。 狗主人在民警调解无果后,竟然直接驾车离开。受害人电话联系,他还叫嚣:“一分钱没有,你爱怎样就怎样。” 他的这种行为不仅缺少同情心,更是违法,也是对办案机关权威的挑衅。 他的失联跑路并不能够消灭责任,该赔的一分钱不会少,甚至可能因为费用不到位,耽误老人治疗,产生更大的赔偿费用。 当山东这家人还滞留在云南,照顾伤重的老人,自行垫付医药费,而肇事者却潇洒离开,嚣张蛮横,这种反差实在让人意难平。 我觉得狗主人最大的底气或许是认为,无论他怎么做,最后就是赔钱,大不了法院判多少,他就赔多少。他就不愿意受害人痛快拿到赔款,就想折腾一下对方。 所以,必须要打破肇事者的这种幻想。可以采取三个措施: 一是追究对方治安责任。这比民事诉讼能更快迫使对方回头谈判。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的规定,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是尽快委托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鉴定,考虑能否追究“过人致人重伤罪”。 本案中,老人被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头面部挫裂伤,需要进行关节置换手术。这种伤情至少已达到了轻伤一级的程度。 另外,在狗第一次攻击老人后,狗主人仍然没有关车门,致使牧羊犬第二次攻击、嘶咬老人。这一事实足以证明狗主人存在明显过失。 三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资产。 在采取上述两个措施后,如果仍然达不成调解,受害人家属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同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后赔偿到位。 我们期待当地警方严查快处,不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给少数不文明养犬的人有力的惩处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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