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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西一退役武警被刑拘,进入监室的第一天就碰到狱霸,连扇退役武警5个耳光

2009年山西一退役武警被刑拘,进入监室的第一天就碰到狱霸,连扇退役武警5个耳光,小弟们又一拥而上,对其进行殴打,退役武警忍无可忍,反击了一拳,结果直接导致“狱霸”一只眼睛失明。一审法院判决退役武警四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但二审法院对案件有了不同的看法! 这事儿得从监室里的“潜规则”说起。被刑拘的是个三十出头的退役武警,姓刘,当兵时在雪豹突击队待过,体能和反应都比一般人强。进看守所的第一天,值班民警把他领进监室,里头有个姓王的犯人,因为打架斗殴进去的,在监室里横着走,谁不顺眼就骂谁,连管教都让他三分。 王某一看来了新人,带着两个跟班就围上来,左右开弓扇了刘某五个耳光,声音脆得隔壁监室都能听见。刘某当时没还手,只是往后退了一步,可王某觉得没面子,抄起塑料盆就往他头上砸,跟班们也扑上来拳打脚踢。 刘某的脑袋嗡嗡响,眼前直冒金星。他当武警这些年,执行任务时见过流血,可没想到刚进看守所就被当沙袋打。那一刻,身体比脑子反应快——他侧身躲过塑料盆,右手握拳砸在王某的眼睛上。这一拳下去,王某惨叫一声,捂着眼蹲在地上,鲜血从指缝里渗出来。监室的动静太大,管教冲进来把人拉开,刘某的手还在抖,不是怕,是气。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判了四年十个月。判决书里写“被害人虽有挑衅行为,但被告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的法官调了监控录像,还找了同监室的人作证——王某扇耳光、砸盆、指使殴打,是明显的寻衅滋事,刘某的反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更重要的是,法医鉴定显示王某的眼睛是因为被拳头击中鼻梁,冲击力传导导致视网膜脱落,并非刘某故意瞄准眼睛攻击。 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一审法院可能觉得,既然刘某还手了,就是双方动手,所以按故意伤害判。可二审法院看到了前因后果:王某先动手,而且是连续攻击,刘某的反击是为了保护自己,不是为了泄愤。这就好比有人拿棍子追着你打,你夺过棍子挡了一下,结果对方手骨折了,你不能因为对方受伤就说是你故意伤害。 刘某的经历,暴露了看守所管理的一个漏洞。有些地方的监室,确实存在“牢头狱霸”,靠欺负新人立威,甚至跟个别管教勾结。刘某是武警出身,身体素质好,要是换成普通嫌疑人,那天说不定会被打得住院。二审改判,不只是给刘某一个公道,也是向社会释放信号:法律支持正当防卫,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侵害时也有权利保护自己。 后来刘某减刑提前出狱,回了老家。有人问他“后悔那一拳不”,他蹲在院子里修摩托车,说“不后悔,总不能让人白白打”。他没提牢里的苦,只说“当过兵,骨头硬,受不了窝囊气”。这话糙,理不糙。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的人身安全,不管你是警察、武警,还是普通老百姓,遇到不法侵害,该还手时就还手,别怕事后扯皮。 这案子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个醒:判案不能只看结果,得看起因和过程。不能因为受害者有前科,或者施暴者是“熟人”,就模糊了是非。刘某的一拳,打醒的不只是王某,还有那些觉得“进了局子就任人宰割”的人——法律站在守法者这边,哪怕守法者暂时失去了自由。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