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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杨先生租车回家过年,开上高速后右后轮胎突然爆了,找道路救援换胎花了650元

重庆,杨先生租车回家过年,开上高速后右后轮胎突然爆了,找道路救援换胎花了650元。工作人员说轮胎是2017年生产的,胎纹都快磨平了。杨先生觉得是轮胎年限太久导致事故,要求租车公司承担费用,可对方拿出合同拒绝,称爆胎是意外,费用得杨先生自己出。目前双方还在协商,这钱到底该谁出还没个结果。 当时,杨先生急得团团转,赶紧联系了道路救援。救援车来的不算慢,工作人员麻利地换了备胎,一算费用,650元。杨先生虽然心疼,但想着能赶紧回家,还是当场付了钱。 换胎的时候,救援师傅随口说了一句,这原车胎是2017年生产的,都快十年了,胎纹磨得快平了,早就到了报废的年纪,爆胎一点都不意外。 合着杨先生花租金租来的车,竟是辆带着安全隐患的问题车?这爆胎根本不是他开得不小心,是租车公司把报废轮胎装在车上,故意坑人。 等他忙完回家,第一时间联系了租车公司,说明情况后,要求对方承担650元的换胎费。毕竟是轮胎本身老化严重,跟他的驾驶没有关系。 可租车公司的态度特别强硬,直接翻出当时签的租赁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合同里写得很清楚,租赁期间车辆出现意外损坏,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爆胎就是意外,这钱就得杨先生自己掏。 杨先生气得不行,反复跟对方辩解,这不是意外,是轮胎早就该换了,租车公司没做好车辆检查和保养,才导致的爆胎,属于他们的责任。 租车公司却油盐不进,不管杨先生怎么说,都一口咬定是意外,还说杨先生租车时没检查轮胎,自己也有责任,拒不承担任何费用。 过年租车图个方便,结果差点出车祸,花了钱还得受气,租车公司一句“合同约定”就想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哪有这样的道理? 杨先生说,他租车的时候,租车公司根本没提醒他检查轮胎,也没说过车辆轮胎的使用年限,要是知道轮胎都快十年了,给他钱他也不租。 后来他又找了租车公司好几次,双方反复拉扯,始终没谈出个结果。租车公司甚至放话,要是杨先生不服,可以去起诉,他们奉陪到底,反正有合同在。 杨先生现在特别委屈,他觉得自己完全是受害者,650元钱不多,但这事太窝火。他也咨询了身边懂法律的朋友,朋友说租车公司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车辆,这事租车公司大概率要担责。 其实不光杨先生,很多人租车的时候都会犯同样的错,签合同不仔细看,提车时只看外观,不检查轮胎、刹车这些关键部件,总觉得租车公司会把一切都安排好。 可现实就是,有些租车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根本不会定期更换老化部件,只会表面收拾一下车辆,看似完好无损,实则暗藏安全隐患,一旦出了问题,就拿合同当挡箭牌。 就像杨先生遇到的这事,轮胎是2017年生产的,按照行业标准,轮胎的安全使用年限一般是3到5年,哪怕平时开得少,超过5年也得更换,更别说快十年、胎纹快磨平的轮胎了,继续使用本身就违法。 现在,租车公司拿合同说事,杨先生的650元换胎费,到底该谁出?租车公司真的能凭一份合同,就免除所有责任吗? 一、租车公司违反了法定安全义务,必须担责。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租车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租车公司提供的轮胎是2017年生产的,已远超3到5年的安全使用年限,胎纹快磨平,属于不合格部件,根本不符合上路条件,明显违反了这条规定,这是租车公司的首要过错。 二、租赁合同中“意外损坏由承租人承担”的条款,不能免除租车公司的过错责任。 都以为合同写了就必须遵守,但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免除一方的主要过错责任。 这里的爆胎不是意外,是租车公司故意使用老化轮胎、未履行维护义务导致的,属于租车公司的过错,就算合同有约定,这条约定也无效,不能让杨先生承担费用。 三、杨先生无需担责。 杨先生租车时未仔细检查轮胎,确实有轻微疏忽,但这种疏忽并不是导致爆胎的原因,爆胎的根本原因是租车公司提供的轮胎不合格。 而且租车公司未履行提醒义务,不能把自身过错导致的后果,转嫁到杨先生身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车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安全使用,本身就违反了这条规定,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说白了,这事杨先生要是起诉,胜诉的概率极高,租车公司不仅要承担650元换胎费,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因为他们提供不合格车辆上路,还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能会被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租车公司太不负责任了,为了省一点换胎钱,拿承租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太过分了。 租车/提车时务必检查轮胎、刹车等关键部件,签合同要仔细看条款,避免被坑。 大家觉得这650元换胎费该杨先生出吗?租车时你有过被坑的经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