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花费7000元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公司先后安排两名女士与其见面。不过到最后也没有牵手成功,其中一位女性因为眼睛太小,男子认为自己不成功的原因是因为公司介绍的女性并没有符合“明眸善睐”的要求。于是把公司告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的费用,法定认为婚介公司已经履行其义务,公司没有要求一定会把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且明眸善睐的要求也并未在合同中。
广州一男子花费7000元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公司先后安排两名女士与其见面。不过到最后也没有牵手成功,其中一位女性因为眼睛太小,男子认为自己不成功的原因是因为公司介绍的女性并没有符合“明眸善睐”的要求。于是把公司告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的费用,法定认为婚介公司已经履行其义务,公司没有要求一定会把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且明眸善睐的要求也并未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