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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屈某房屋漏水,他请人换瓦片,为了省事,他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给甲某,甲某

湖南衡阳,屈某房屋漏水,他请人换瓦片,为了省事,他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给甲某,甲某一人做工不方便,于是叫来乙、丙、丁三人一起做,4人约定报酬按价平分。没想到,做工中丁某在屋顶铲除灰渣时,不幸掉落身亡。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屈某和甲、乙、丙4人合计赔偿67万元。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屈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因为年久失修,瓦片掉落的掉落,开裂的开裂,漏水很严重。 2024年7月30号,屈某联系甲某,想让他帮忙找人修缮一下,更换瓦片。 甲某在屈某的带领下来到他房屋去实地考察,甲某看过了之后,告诉屈某大概需要多少瓦片,还有人工钱并告诉他瓦片的规格等。 屈某听了,觉得很麻烦,毕竟自己不是内行,为了图省事,他就跟甲某说,全权交给甲某,也就是材料和人工都包给甲某。 两人经过一番商讨后,最终定下了价钱,并约好开工时间。 当天甲某领下这个工作后,他考虑到一个人难完成,也会耗费很多时间,所以就找了几个伙伴一起做,分别是乙某、丙某和丁某。 这三个人都干过换瓦片的工作,是熟手,4个人最终约定按价平分报酬,商量好之后,次日,几个人开始去进材料,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 8月2号那天原本是约定好4个人一起开工的,但是丙某临时有事没得去做工,只有甲、乙、丁某到场。 直到8月3号丙某才加入他们,4个人同时开工,效率很高,两天时间就换了一大半了。 本以为再干个两三天,就能完工顺利收钱了,没想到8月5号那天出事了。 那天临近中午,他们已经收工要吃午饭了,丁某为了下午做工方便,他光着脚爬到屋顶去铲除灰渣,一个不小心直接从屋顶上掉落下来。 甲某几个人只听“砰”的一声,接着丁某发出惨叫声,甲某一伙赶紧跑过去查看。 丁某露出痛苦的表情,开口想说话却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他们几个也不敢移动丁某,只是一个劲的干着急,甲某反应过来后立马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但是由于丁某伤势过重,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丁某家属悲痛欲绝,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他上有老下有小,这以后一家子的生活该怎么办? 屈某出于人道主义主动给丁某家属送去10万元,甲某给了1万。    可丁某家属却不知足,他们认为,丁某的死,屋主和几个一起做工的都有责任,于是他把4个人告上法庭,提出67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屈某辩称,他是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给他们做工的,活已经交出去了,跟自己无关。 丙某辩称,丁某当时是光脚爬屋顶的,光脚本来就容易打滑是他自己不注意安全,责任在他自己,跟他们3个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房主和施工队是承揽合同,施工队四人是合伙关系;再认定事故发生在施工中,属于高空特种作业;最后划分责任:死者自身未做防护有重大过错,房主选任无资质人员有过错,合伙人作为共同受益人需基于公平原则补偿。 死者丁某承担80%主要责任,房主屈某承担20%过错赔偿责任。 补偿责任,3位合伙人每人承担4%的经济补偿,合计12%,这是在过错责任之外的额外补偿。 有人说,房主也够倒霉的,自己花了钱遇到这种事,这新房子住的都会有阴影、我认为承包方负全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房主屈某与施工队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规定,原则上由承揽人(施工队)自行承担责任。 但屈某作为定作人,将高空作业交给无相应资质的人员,未尽到谨慎选任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因此不能完全免责,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20%的过错责任。 从情理上看,房主确实无辜,但法律并非完全免除其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程度划定了责任范围。 承包方作为直接施工主体,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合伙人则基于公平原则承担额外补偿,三者责任性质不同,共同构成了本案的完整责任体系。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