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公布! 根据官网公示的信息,郑州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居民住宅区(含商住楼的居民住宅部分,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除外),商业服务网点。 二、规模较小具有住宿、医疗和看护功能的下列场所: (一)房间数不超过14个的宾馆(饭店)、旅馆、民宿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场所; (二)床位数不超过50张的医疗卫生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医养结合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电商、物流(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午托班、培训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场所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八)网吧、影院、KTV、夜总会、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等小型娱乐场所(该项仅乡镇行使)。 用语释义: 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营业性用房。 “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商业店铺、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