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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李某取快递时和老板乔某发生争执,乔某欲骑三轮车离开被李某堵住,乔某的妻

河南新郑,李某取快递时和老板乔某发生争执,乔某欲骑三轮车离开被李某堵住,乔某的妻子拉开李某,李某报警称她打人,还以胳膊疼为由住了25天院。事后,李某更是起诉乔某夫妇,向他们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000余元。 据大河看法报道,乔某和妻子一起开了一家快递超市,因为忙不过来,夫妻二人还请了一个员工。 2025年3月29日晚上6点左右,女子李某去乔某店里取快递,因操作问题和乔某夫妇及店员发生了争执。 俗话说好男不和女斗,乔某虽然被气得火冒三丈,但念在李某是个女人的份上,不想和她一般见识,于是准备骑三轮出去干活。 乔某走到店外骑车,可因为心里那口气没出出来,临走前愤愤不平骂了李某一句“泼妇”。 谁知李某从店里追了出来,站在三轮车前堵住乔某不让他走。 乔某的妻子刘某见状,赶紧从店里走出来拉住李某,想让乔某的三轮车离开。 谁知李某竟然往地上一坐,说刘某打她了,还报了警。 民警到场后受理了本案,认定本案为行政案件。 当天晚上10点,李某打了120,称自己的右上肢被刘某殴打后疼痛了4个小时。 就这样,李某住了25天院,在此期间,她做了一系列大大小小几十项检查,包括磁共振、肝功十项、传染病筛查等,一直到4月23号才回家。 可实际上,4月7日起,院方对李某就没有实质性的诊治和用药。 李某的鉴定意见上也写着,李某胳膊上颜色的改变不符合皮肤擦伤或挫伤的特征,认定李某连轻微伤都不构成。 随后,民警认定李某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并终止调查。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李某出院后,竟然再次找到了乔某夫妇,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000余元。 乔某夫妻气愤万分,如果李某少要一点,他们为了息事宁人可能也就给了,可李某张嘴就是一万多,这不是讹人吗? 见乔某夫妇不愿意给钱,李某便将夫妇二人起诉了,可她没想到的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完全脱离了她的掌控。 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项基本要素。 乔某的妻子刘某在丈夫乔某被李某堵住无法离开时,从店里走出来拉住李某,目的是让乔某的三轮车能够离开。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刘某并无殴打或侵害李某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刘某的行为只是为了解决当下的僵持局面,并非出于伤害李某的目的,所以不满足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这一要素。 民警经过调查认定,李某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刘某的拉拽行为并非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刘某只是在正常的生活场景中,为了化解矛盾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不具备侵权责任构成中的违法行为要素。 李某住院25天,并做了一系列检查,但实际上从4月7日起,院方对李某就没有实质性的诊治和用药。 而且李某的鉴定意见显示,其胳膊上颜色的改变不符合皮肤擦伤或挫伤的特征,连轻微伤都未构成。 这表明李某所主张的损害事实并不明确。 同时,李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的伤情与刘某的推拉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由于李某缺乏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所以也不满足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素。 一审认为,本案不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