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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女子和一男子恋爱,怀孕后独自生下孩子,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孩子自出生后,

湖南衡阳,女子和一男子恋爱,怀孕后独自生下孩子,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女子及其父母抚养照顾,男子从未给过生活费。孩子7岁时,女子带孩子去游泳,孩子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获赔130余万元。男子认为女子没有照顾好孩子,存在过错,要求分得全部赔偿金。可女子却认为:自孩子出生后,男子从未给过抚养费,孩子病重,也没来探望,并且对方沉溺赌博,应该少分。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15年,邓女士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男子罗某,两人相识相恋,邓女士怀孕后,两人并未登记结婚。 2016年9月,邓女士怀着身孕回到老家,不久后生下儿子小邓。小邓自出生后,一直是邓女士及其家人在照顾,罗某并未给过生活费。 2016年11月,小邓病重,被送往医院救治。 邓女士联系了罗某,说孩子病危,希望他过来看望孩子,陪她和孩子一起度过这个难关。 可电话那头的罗某,却仿佛置身事外,对邓女士的苦苦哀求无动于衷,始终没有出现在医院,也没有给医药费。 好在经全力抢救,小邓最终脱离了危险,并逐渐康复。 之后邓女士南下打工时,跟罗某分分合合好几次,小邓跟罗某的联系,也只是在邓女士和他同居期间,邓女士曾将孩子带到东莞过暑假,之后就是罗某偶尔去邓女士父母家看望过孩子。 2021年11月,邓女士生下一个女儿,可两人依旧没有结婚。 2022年,邓女士和罗某彻底闹僵,两人正式分手,女儿归罗某抚养,儿子小邓归邓女士抚养,之后罗某从未再去看望过小邓。 2024年暑假,邓女士把小邓接到自己的出租房,想着能多陪陪孩子,8月8日晚上,她带着小邓去游泳池游泳。 可谁能想到,意外发生,小邓在玩耍时不幸溺水,送医抢救后,无效死亡。 事发后,邓女士通知了罗某,双方和涉事公司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涉事公司赔偿邓女士和罗某 130万元。 可邓女士觉得这赔偿远远不够弥补孩子失去生命的损失,后经协商,涉事公司最终向邓女士支付了1305500元。 之后,邓女士花费了4万多元给孩子办理了丧葬事宜。 处理完孩子的身后事,罗某和邓女士因赔偿金分配的问题,闹上了法庭。 罗某认为当年是邓女士执意要带走孩子抚养,这才导致自己无法照顾孩子,可邓女士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监护不到位,导致孩子死亡,存在过错,所以赔偿款应该全部归他。 邓女士及其父母却指责罗某毫无底线,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都是他们在抚养照顾,罗某从未给过抚养费,孩子病重,他连医院都没去,更别说给医疗费,罗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沉迷赌博,拿不出抚养费,根本就没尽到抚养义务,应该不分或者少分赔偿款。 邓女士的父母则认为这么多年,女儿在外地打工,他们负责照顾外孙,承担孩子的生活开支,他们对于死亡赔偿金也有分配权,但是他们愿意把赔偿金全部给到女儿。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罗某作为小邓的生父,在小邓出生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很少来探望孩子,明显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并非死者的遗产,其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和邓女士作为小邓的父母,都有权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但孩子自出生以来,便一直由邓女士抚养,日常生活均由邓女士及其父母照料,并承担生活开支,邓女士及其父母对小邓的成长承担了较多责任,付出较多,因此对小邓的死亡赔偿金应予以多分。 而罗某虽然是孩子父亲,但是自孩子出生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跟邓女士分手后,更没有探望过小邓,还沉溺于赌博,对小邓照顾较少,应少分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罗某和邓女士分得死亡赔偿金的比例为 2:8,由邓女士支付25万余元给罗某。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认为自己分的太少,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