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朋友小区停车不收费,于是男子出差前将车子停了过去,一停就是好几天。几天后男子回来一看,四个轮胎气都被放了,男子大怒报了警,并要求肇事者给个说法。物业出来说了个公道话:之前给你打了好多个电话你都不接,这个车位是人家租来的,一个月租金200块。 据1818黄金眼报道,杨先生上个月十六七号去朋友家玩,将车子停在了一个空车位上,便直接出去出差了。 18号杨先生出完差,刚一回来就接到小区电话让他挪车,杨先生挂掉电话20分钟就来开车了,可等他走过去一看,发现车子四个轮胎都被人放了气。 杨先生大怒,立即找到小区要求调监控。监控显示,18号凌晨,一名男子开着一辆白车过来了,旁边有很多空位他不停,却在杨先生的车四周绕了好几圈,又在他车前车后捣鼓了四五十分钟才离开。 经物业辨认,此人是住户小张,杨先生停车的车位就是小张租下的固定车位,一个月租金200元。 杨先生不服气,他觉得车位上又没有标记个人车位,他车上还留了挪车电话,凭啥一声不吭就放他的气? 物业也很无奈,称此前给杨先生打过多次电话了,但是杨先生不接,小张这是没办法了才选择放了气,给他一个教训。 可杨先生觉得自己很无辜,不仅报了警,还非要小张给他一个说法。 小张也非常无奈,他表示,杨先生不是第一次占用他的车位了,而且经常一停就是十天半个月不走。 他上一天班累得要死,半夜回来一看车位被占了,打挪车电话还没人接,他迫于无奈才放了杨先生的气,让他长长记性。 小张还说,他只是放了气,杨先生自己把气充上就能走了。 可杨先生不同意,非要小杨给他道歉,否则就不挪走,为此,他还找了调解员,非要小张给他个说法。 面对调解员,物业强调说,他们小区,除了住户每个月要缴纳租金,外来未登记车辆是不收费的。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一、杨先生占用小张车位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小张与小区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每月支付200元租金,从而获得了该车位的租赁权。 在租赁期限内,小张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小张的租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另外,小张所获得的车位租赁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他有权排除他人对该车位的非法占用。 这就如同《民法典》中对物权排他性的规定,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小张支付租金获得车位的使用权益,其他非经其同意的人不得随意使用该车位,否则即构成对其物权权益的侵犯。 二、杨先生占用车位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杨先生未经小张同意,擅自将车停在小张租赁的车位上,构成无权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杨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小张对车位的合法占有权,小张有权要求杨先生立即将车辆挪走。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杨先生占用小张的车位,获得了免费停车的利益,而小张支付了租金却无法使用车位遭受了损失。 即便杨先生并非故意谋取不当利益,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小张的损失,小张有权要求杨先生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小张放店杨先生气的行为应该如何分析? 杨先生对其车辆享有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小张放掉杨先生车胎的气,侵犯了杨先生对车辆的财产权,虽然放气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但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 小张的行为导致杨先生车辆的正常使用受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人说,杨先生就是看朋友小区不用交停车费,这才过来占便宜,没想到停到了小张停车位上,把他的气放了。 如果换成自己,肯定会不好意思立即将车挪走,杨先生这就是占了便宜还立牌坊,故意欺负老实人。 也有人说,对于这种霸占他人车位的,放气已经是轻的了,换成自己,非要堵他排气筒让他长个教训。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