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发现,自己保温杯里被男子射 入液体,女子向公司报告,公司立刻报警,经过调查,发现是一男同事趁她不在,趁机3次在她杯子里射入,警方要公司不要声张,由警方亲自审问,谁知公司管理人要女子撤案,给他一点面子,随后,男子被拘留3天,女子辞职,女子告到法院,要求公司补偿17060元,法院判了! 2011年底,小红在一家公司找到了工工作,签完合同后,她便开启了职场生涯。 本以为这份工作能安稳长久,却没料到3年多后,一场意外,让她下决心从公司离职了。 原来,2014年5月5日,小红像往常一样回到工位,她随手拿起自己的保温杯准备喝水。 她低头一看,突然发现杯里装着一些可疑的液体,她心里咯噔一下,下意识的往周围看看。 她凭直觉判断,这像是男子的jing液。她顿时就想呕吐,当即就把情况反映给了公司。 公司出了这种事情,立刻就和警方联系,希望警方协助调查,并调出来监控录像,一定要揪出这个害群之马。 之后,小红带着保温杯和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前去派出所报了案。 警方顺藤摸瓜,很快就找到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是小红公司里的同事,平时看着老老实实,没想到他内心龌龊,竟然对自己的同事做出这样离谱的事情。 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特意叮嘱公司的管理,千万别提前跟张某透露调查情况,后续由警方直接对他进行讯问。 可万万没有想到,5月8号这天,张某的部门领导马某,突然给小红打了个电话。 他在电话里告诉小红,说他已经和张某说了这件事情。 他向小红提出要求,竟然要小红给他个面子,要小红到警方把案子给撤销了,小红一听,顿时被惊掉了下巴! 马某作为张某的部门领导,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员工做出了错事,难道不该对张某进行教育批评? 为啥还反而叫小红撤案,还要小红给他面子? 那张某做出这样的事情,有没有过给小红面子,都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他为何就能不管不顾,非要对小红做出这样的事情? 小红顿时又气又寒心,警方明明交代过要暂时保mi的,马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不仅不配合调查,反而直接联系了张某。 他还要求小红撤案,这无疑是在更进一步的伤害,小红像吞了只苍 蝇,顿时气的火冒三丈。 5月9号,张某心里害怕,他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作案过程。 他先后3次,趁着办公室没人的时候,在小红的办公桌附近进行自V,然后就把自己的体液倒进了她保温杯里。 做完这一切之后,他又觉得心满意足,他觉得小红肯定不会发现,更不可能去报警处理。 可惜他的算盘没有得逞,张某很快就受到了了惩罚。 6月11号这天,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张某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 虽然如此,小红依然觉得不能接受,和这样的人竟然在一起工作了3年,她越想越觉得后怕。 而公司的管理马某,违背警方的保mi要求,提前给嫌疑人通风报信,还要求自己给他面子,想让自己撤案了节此事。 小红彻底寒心,这样的公司不待也罢! 6月23号,她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她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自己提供安全的劳动保护和合适的劳动条件。 同时,小红还认为,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她要求公司支付17060元补偿金。 公司很快做出了回应,同意她辞职,但是想要赔偿,门都没有。 小红提交仲裁申请被驳回了,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 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可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张某3次趁办公室无人,将相关液体倒入小红保温杯内,构成了针对小红的侵扰。 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又扰乱了办公场所的正常秩序,还对小红的心理造成极大不适。 因此,警方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明确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侧重用人单.位对常规劳动风险的防范,而非对员工突发e意个人行为的兜底责任。 小红报告情况后,公司第一时间报警并调取监控,后续还辞退了张某,已尽到合理的处置义务。 张某的行为突发和隐蔽,已经超出公司日常管理的预判与管控范围。 因此不能因为该事件发生在工作场所,就认定公司违反了劳动保护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用人单.位无相关违法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则无权主张该补偿。 小红辞职的原因是张某的个人侵权行为和对部门管理马某的不满, 但马某劝撤案属于个人言语不妥,不能等同于公司的行为。 公司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的违法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红的诉求。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