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每个月都会给儿子转账6000元用于还房贷,儿子曾找人买了一辆20万的车,男子替儿子向对方账户付过购车款。他不慎将6000元误转到了对方账户,多次联系对方退还,可对方始终未作出任何回复,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024年12月15日,老杨像往常一样,给儿子小杨转账,每个月15日,他都会雷打不动的做一件事,就是给儿子转6000元,让儿子拿去还房贷。 2020年小杨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每月房贷15000元,一开始儿子还能自己承担,可到了后面,儿子感觉偿还房贷有些压力,老杨每个月都会帮衬儿子一点。 他转完账后,问儿子收没收到钱,可这一次,儿子说自己没有收到钱,父亲是不是转错了。 老杨赶紧打开转账记录,仔细查看,这才发现,自己竟然把本该转给儿子的6000元,转给了大强(化名)。 之前小杨从大强那里买了一辆20万的车子,老杨帮儿子支付购车款时,曾给大强的账户转过钱,他有对方的账户信息。 这一次给儿子转账时,没仔细看,稀里糊涂把钱转给了大强。 发现转错钱后,老杨顾不上多想,急忙通过微信联系了大强,跟对方说明了情况,并希望对方能把这6000元返还给自己。 他原本想着大强发现这6000元是误转的,应该会痛痛快快把钱还给自己的,可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大强那边却没有任何回复。 老杨又给对方发送了多条信息,可还是石沉大海,始终没有得到对方的任何回应。 多次联系对方未果后,老杨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这6000元不当得利款项。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老杨认为这6000元是自己转给儿子还房贷的,自己误转给了大强,他们和大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大强取得这6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自己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大强返还这笔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杨出具了了自己的转账记录,表示从2023年1月开始,自己每个月15号左右,都会给儿子小杨转账6000元,2024年12月15日误转给大强的6000元,本来也是要转给儿子的。 无论是从转账金额还是转账时间,都跟自己以往转给儿子还房贷的记录高度吻合,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误转钱款的事实。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之前的购车款已经结清,大强和老杨之间并无其他经济来往。 从转账记录来看,老杨每月15日会给儿子小杨转账6000元偿还房贷,2024年12月15日老杨将6000元误转给大强的可能性极高。 法院认定大强取得这6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老杨。 另外,大强在明知自己取得这6000元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不返还,对老杨造成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大强返还6000元不当得利款项给老杨,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给他人转账,一定要看清对方的账户信息,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再转账,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