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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有家公司闹出大丑闻,公司厕所里竟被偷装了摄像头,位置正对马桶,上厕所的画

哈尔滨,有家公司闹出大丑闻,公司厕所里竟被偷装了摄像头,位置正对马桶,上厕所的画面全被拍下来。原来是公司男主管郭某安的,直到被员工发现后报了警。这事闹大后,女员工李某离职,还起诉了郭某,并向郭某索赔,郭某老婆虽转了7500元,说是设计费和经审损失费,可法院不认可,判郭某十天内录视频道歉,再赔1000元。 这事一出,大家的情绪都上来了,在公司上厕所,本是最私密的事,却被上司偷拍,这谁能忍? 李某觉得委屈极了,好好的工作没法干,隐私还被侵犯,换谁都得讨个说法。 郭某老婆转的钱,李某不认可,她要的是真正的道歉和合理赔偿。 李某觉得自己隐私被严重侵犯,精神受到极大伤害,7500元根本不够弥补,她起诉要求更多赔偿,这是她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常反应。 郭某被行政拘留和罚款后,觉得事情已经了结。 他老婆转钱,估计是想息事宁人。 但这种做法,显然不能让李某满意。 郭某自己没认识到错误,让老婆出面,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 从法律依据来看,这事,在于隐私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郭某在公司厕所装摄像头,正对马桶拍摄,明显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郭某行为情节较重,被拘留十天并罚款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起诉要求赔偿,为什么只支持1000元呢? 这就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在这起事件中,虽然李某精神受到损害,但审理时经过综合考量,认为1000元赔偿较为合适。 郭某老婆转的钱,为什么不能算呢? 从法律角度分析,侵权责任,应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郭某是偷拍行为的实施者,他应该亲自向李某道歉并赔偿。 他老婆转的钱,不能代表郭某的道歉和赔偿意愿,也不能免除郭某的法律责任。 所以经审理后,坚持郭某本人录道歉视频,再赔1000元。 郭某被行政处罚后,李某还能起诉他民事赔偿吗?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民事赔偿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 两者并不冲突,李某有权在郭某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要求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郭某不履行法院判决,会有什么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果郭某不录道歉视频或不赔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是办法可以让他得到应有的制裁和应负的责任。 郭某在公司这种公共场所,偷拍员工上厕所,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他的行为给李某带来伤害,也让其他员工感到不安,破坏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侵犯他人隐私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些有类似想法的人,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企业有责任保护员工的隐私权,要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可以定期检查公司设施,确保没有侵犯员工隐私的隐患;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遇到侵权行为,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