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广东惠州,男子与有夫之妇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天在与对方约会后送对方回家时,恰巧

广东惠州,男子与有夫之妇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天在与对方约会后送对方回家时,恰巧撞见对方的丈夫。对方丈夫二话不说抄起一张木凳就往男子身上招呼,男子不甘示弱当即与对方发生争吵而后缠斗在一起。结果男子悲剧了,因导致对方丈夫轻伤,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过法庭上,男子认罪,但是认为是对方丈夫先动手,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1年,时年24岁的男子罗某与女子曾某结识。 虽然与曾某交往过程中,得知曾某已婚,但是罗某仍与曾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转眼4年过去了,由于罗某与曾某两人的地下工作做得比较好,一直没有被曾某的丈夫周某没有发现。 哪曾想,2025年5月31日,罗某像往常一样与曾某约会完,送曾某回家时,路上正巧撞见曾某的丈夫周某。 得知自己被人偷了家,周某怒不可遏,当即拿起一张木凳砸向罗某。 罗某见状也不甘示弱,与周某发生口角而后又升级为肢体冲突。结果导致周某全身多处损伤及左侧胫骨平台骨折。 事后,罗某主动投案,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经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随后,罗某便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不过面对指控,罗某认罪,但是认为本案系周某先行实施暴力而引发的,自己主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判了!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通常应当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法院认为,被害人周某先动手的行为虽然有所不当,但是罗某明知被害人周某系曾某丈夫的情况下,仍长期与曾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自身过错在先,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认为,罗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称自己主动归案后自愿认罪的辩解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为宜。 综上,最终判处罗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除了刑事责任,罗某其实还要赔偿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等物质损失。 就赔偿问题,周某如果没有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评论列表

广西
广西 15
2025-11-13 18:42
只能说祸害者是潘金莲,害了男人,反而自己乐在其中
用户10xxx84
用户10xxx84 11
2025-11-13 20:57
判的太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