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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已婚男子跟离异女子乱来,导致女子怀孕,她跟男子索要90000元,原配气的

河南,一已婚男子跟离异女子乱来,导致女子怀孕,她跟男子索要90000元,原配气的把女子打了2耳光,被罚款500元,拘留15天。又因侮辱罪被羁押4个月,可女子还是不解气,她持续告状,原配8年后再被被捕。引发轩然大波。律师: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2016年,已婚的崔某某,认识了镇上的一离异女子,两人看对眼了,很快就发展成了那种关系。 其实,崔某某就是玩一下,没想负责任,在外面沾花惹草,回家还是老婆孩子热炕头,尽享齐人之福。 可万万没想到,他一个不小心,导致该女子怀孕,对方想让崔某某离婚,给她个名分,这才知道,崔某某压根就没想过跟她结婚。 该女子怒不可遏,觉得自己被耍了,她来到崔某某单位大吵大闹,让崔某某身败名裂。 无奈之下,崔某某只能找中间人从中调解,想平息此事,各自都回到生活的正轨上。 最终,2017年4月,经过讨价还价,崔某某补偿该女子9万元,女子去做流产,他们从此一刀两断,互不亏欠。 按理说,这件事就告一段落了,从此两个人再无交集,各自安好。 可不料,2017年6月3日上午,真是冤家路窄,该女子竟然和崔某某的妻子杨某,在大街上不期而遇。 真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呀,看到该女子,杨某就气不打一处来,她插足自己家庭,破坏了他们夫妻感情,导致丈夫臭名远扬,老婆孩子跟着丢人现眼,还导致她损失9万元,给丈夫善后。 如果,杨某看在孩子的份上,没有跟崔某某离婚,但并不等于她原谅了这件事,她对丈夫耿耿于怀,对该女子恨之入骨。 于是,两个人也不知道是谁先发难,竟然在大街上吵了起来,还去找了镇上的相关领导。 崔某某母亲听说,儿媳跟曾经的第三者吵架,怕儿媳妇吃亏,也对该女子恨得牙痒痒,所以,她也一路小跑而来,见到该女子就破口大骂。 崔某某的2个妹妹,听说后也加入进来,越骂越生气,直接对该女子动了手,扑上前,撕扯该女子,把她下身衣服拉掉。 该女子倒地不起,原配杨某上去又打了两个耳光。 这可捅了马蜂窝,该女子一怒之下把杨某还有她的2个小姑子告上法庭。 最终,崔某某的2个妹妹,因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恶劣,构成侮辱罪,判处崔某某的大妹妹有期徒刑10个月,小妹被判处管制2年。 而原配杨某,也因为这2耳光,付出沉痛代价,她被事罚款500元,拘留15天。 10月份,杨某又因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拘,羁押了4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 大家都以为,这件事就这样尘埃落定了,一切恩恩怨怨,都落下帷幕,爱恨情仇都画上句号了。 可不曾想,那只不过是杨某一厢情愿罢了,她想翻篇,消停过日子,但该女子可不答应。 该女子咽不下这口气,觉得自己亏大了,8年来,她咬住这件事不放,一直在告状,导致2025年10月25日,原配杨某再次因犯侮辱罪执行逮捕。 原配杨某崩溃了,怎么还没完没了了?她才是受害者,怎么该女子破坏别人家庭,反倒恶人先告状? 还真有人为第三者抱不平:这一家人真的是欺负人,现在被判刑是罪有应得。丈夫出轨小三,小三怀孕。难道丈夫就没有错吗?一家人对小三大打出手。你妈打小三,你老婆打小三,你妹妹打小三! 有人对法律失望,看到这篇文章只是使人哑然失笑,法律的偏颇已是显而易见,然而“小三”的举止与后续的行为却能以一个“弱者”的姿态一而再,再而三的得到法律的持援,这就很令人费解和尴尬了。8年都过不去的坎儿,在这期间除非双方又有发生磨擦,及生出一些不端行为,导致法律再次介入,否则司法机构凭什么抓住不放?这不是因某一人极不合理的提诉,浪费司法资源吗? 法律若对原配家人进行处罚,就是给插足者让道开绿灯,如此之不行为,法律应该对三者和出轨之人,不论男女,只要触碰婚姻法者,及道德伦桑者,应重罚,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减少发生率,还家庭、孩子、老人、完整之家,还生活一片静土。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杨某及其家人当街撕扯女子衣物、打耳光并公开羞辱,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客观要件。 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已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需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2017年已因同一事件被行政处罚,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25年就同一侮辱行为再次被逮捕追诉,违反刑事诉讼“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一事不再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强调“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追诉”,除非出现新证据或原程序违法,否则构成司法资源滥用。 小三插足属于道德问题,但原配暴力维权逾越法律边界。法律对婚姻过错方的惩罚限于离婚损害赔偿,未授权私力报复。 长期追诉暴露程序漏洞,若无不法新事实,8年后因同一行为再追责缺乏法律依据。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