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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名下的存款,父亲能随意取走吗?取走后要还吗?”天津,李某和张某,育有一子小

“孩子名下的存款,父亲能随意取走吗?取走后要还吗?”天津,李某和张某,育有一子小宇,今年2月两人调解离婚,小宇归李某抚养,小宇一岁时,爷爷将60000元存入小宇账户,离婚后,张某把存款及利息7万多元擅自取出,李某得知后,认为张某侵犯了孩子财产权益,便代小宇起诉要求返还。 李某和张某婚后育有一儿子,取名小宇。 今年2月,两人感情破裂调解离婚,小宇归李某抚养。 小宇一岁时,爷爷往他名下存了6万元的定期。可离婚后,张某把这7万多存款及利息全取了出来。 李某知道后,觉得张某侵犯了孩子财产权益,就代小宇起诉,让张某还钱,张某却说钱是父亲的,只是当时借小宇名义存理财,现在父亲要用钱才取的。 离婚这事,对李某和张某来说,都有打击,曾经两人也是恩爱有加,小宇出生后,爷爷对小宇也疼爱的很,小宇一岁时,爷爷就想着给孩子存点钱,以后用得着。 爷爷拿着6万块钱,去特意存成了定期,存到了小宇的名下。 可某和张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一开始只是些小摩擦,后来越来越严重,感情也出现了裂痕,两人试过沟通,也努力挽回过,但最终还是没能走下去。 今年2月,两人实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经过调解后离了婚,按照协议,小宇归李某抚养,李某心里虽然难受,但也下定决心要把小宇好好养大。 离婚后没多久,李某就发现了一件让她火冒三丈的事,她去查小宇的账户,发现里面的7万多存款及利息全没了。 不由得李某的脑子一时糊涂了,爷爷留下的那一大笔钱都到哪儿去了呢? 李某一查得知这笔钱不明不白的就被张某给取走了,他不由得就觉得这笔钱就是小宇的,张某怎么能这么随便的就取走了呢,这不就是对孩子的财产权益的又一次的侵犯吗? 由此李某便代小宇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将这7万多块的赃款全数退还给小宇。 张某却说这钱其实是自己父亲的,当时只是借小宇之名存起来做理财的,现在父亲需要用钱,所以自己才把钱取了出来。 李某听了张某的话,觉得这是在狡辩,这钱明明就是爷爷给小宇存的,怎么就成了他父亲的呢? 而且就算是他父亲的,也不能随意就从小宇的账户里取走呀。 尽管张某的说法颇为充分,却始终也未能拿出足以证明这笔钱就是他父亲的明确证据。 张某称钱是其父亲借小宇名义存理财,却拿不出足够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无法证明,那他的说法就站不住脚。 经过调查和审理发现,张某作为小宇的监护人,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小宇的存款,这笔钱并没有用在小宇的身上,这已经损害了小宇的财产权益。 张某擅自提取孩子名下存款的行为,除了要返还存款外,是否还应该承担因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张某擅自提取小宇存款,未用于小宇利益,造成利息损失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小宇监护人,没经合法程序就取走存款,未依法履行职责,擅自处分小宇财产,导致小宇存款利息等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这是对小宇财产权益的合理保护。 张某擅自提取存款,导致小宇原本能获得的定期存款利息减少,这是因他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张某应承担这部分利息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小宇监护人,擅自提取小宇存款且未用于其生活、教育,损害小宇财产权益,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返还小宇7万余元,若未按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监护人应牢记自己肩负着保护被监护人所有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不仅要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予以充分的保护,更要对其其他方面的权益都不能随意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