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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女子本科留学即将毕业,想要继续深造,离异母亲却无力提供经济支持。女子想

广东珠海,女子本科留学即将毕业,想要继续深造,离异母亲却无力提供经济支持。女子想要卖掉父母离婚前落户在她名下的房产,但房产由父亲和姑姑居住,女子母亲让腾房,父亲以重病卧床为由拒绝。协商未果,女子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2013年,9岁的小美就成了单亲家庭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偶尔跟父亲见面。   但是自从12岁开始,小美就没有再见过父亲,直到再联系上父亲,却是因为要跟父亲打官司。   2008年的时候,小美的父母还没有离婚,那年买了一套80平的房产,2年后就登记在小美的名下,那时小美只有6岁。   2013年小美父母感情不和离婚,因房产在小美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分割,房子还是小美的名字。   小美名下的那套房产在父母离婚后,小美从未居住过,也没有做过任何的变更手续,而是由小美的父亲一直住着。   直到小美本科留学毕业在即的时候,小美想要继续深造,但是小美的母亲却拿不出钱支撑小美的学业,但是想到了小美名下的那套房子。   于是小美就打算把那套房产卖掉,以支撑她留学的学业和生活需要。但小美多年没有联系过父亲,只能由其母亲代为转告。   岂料小美母亲联系上小美父亲后,得知小美父亲和小美的姑姑一直住在房子里,面对小美要卖房需要腾房的需求时,小美的父亲是拒绝的。   小美眼看母亲与父亲和姑姑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一纸诉状将其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腾房方便小美卖房。   小美的姑姑率先提出异议,认为小美告错了人,姑姑并未一直住在小美名下的房产里,而是在小美父亲有需要的时候才会短暂居住,方便照顾其父亲。   小美的父亲在2010年突发脑梗,开颅后一直辗转多地住院治疗。在2012年经评定,小美的父亲伤残等级为二级,只能长期卧床。   小美的父亲离婚后也没有再婚,所以小美的姑姑念其姐弟情份上,才会偶尔跟小美的父亲居住在一起,也是为了方便照顾小美父亲的病情,并非侵占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小美认为,房产是在其自己的名下,自己有权对房产进行处置。反而是父亲和姑姑霸占房产居住不肯腾房,妨碍小美享有处分的权利,所以起诉父亲和姑姑腾房。   小美孤身在外求学本就困难,父亲本可以另找房产搬离,却一直霸占房产不肯离开,小美没有办法只能提起诉讼为自己维权。   小美的父亲辩称不能搬离的原因,并非是故意给小美制造困难,而是其自身已经无房可以搬离,而且身患重病常年卧床,搬出去就没有地方居住了。   小美父亲表示,房产是自己出资购买。当年购房时本意是买给小美爷爷奶奶居住,只因在小美小时候落户在其名下,但实际小美并未出资,房产也不应该是小美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得到房产的时候不满7岁,所获得的房产也是基于与其父亲的父女关系纯获利的一种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美因有需要卖房就让其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虽然小美在其父母离婚后跟随其母亲生活,但是小美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母的离异而终止。   小美父亲常年身患疾病,作为子女的小美本就应该尽到赡养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小美却在父亲需要照顾的时候还要求其腾房搬家,有悖公序良俗。   虽然小美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是也不能违反《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而小美的姑姑居住在小美名下的房产里,目的并非是要侵占房产,而是因小美父亲需要人照顾,其基于姐姐对弟弟的照顾,才偶尔居住,并未构成侵占。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小美虽然人在国外,但也要尽到为人子女应尽的孝道和义务,不应为其个人需求不顾父亲的确切需要,将其从房产里驱赶走。   百善孝为先,小美继续深造是为了提升自我,充实自己,但切勿忘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