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置都承载着公民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近日,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村民樊春生相关事件,经多方核查与信息梳理,其关键时间节点与事实脉络逐渐清晰,也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事件推进中愈发凸显。





回溯事件源头,2000年关于“老上凹”地块的属性认定是重要起点。据何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当地村民证实,该地块从未开展过退耕还林工作,居民也未享受过相关政策;而村民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明确标注,该地块地类为“承包耕地”,并非此前部分材料中提及的“荒山”或“林地”。这一基础事实的核查,为后续事件厘清奠定了关键前提。

随着事件推进,涉案的桑植县华城建筑垃圾消纳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主体成为焦点。通过官方企业信息平台查询可知,该公司主要成员为朱燕群(执行董事)、周栋(法人)、谢雁(监事),实际控制人为桑植县华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在该公司西界渣土场负责现场管理的人员也明确表示,樊春生从未参与公司运营,既非股东、管理人员,也不属于临时工,渣土场日常管理均由华夏公司负责。此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一步佐证,华城公司由华夏公司主导设立,财务、人员、业务及办公场所均依附于华夏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主体清晰可辨。




在案件调查与法律程序推进中,2025年4月25日成为重要转折点。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经严谨审查,以“张桑检刑不诉[2025]19号”决定书对樊春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指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与技术规范,涉案地块倾倒建筑垃圾是否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桑植县林业局复绿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地块仅通过平整挖坑种植桂花、柏木,成活率已达98%,验收合格,进一步印证了“造成林地毁坏”缺乏事实支撑。
同年6月30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付翔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晰责任边界。意见明确提出,无任何证据证明樊春生是华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责任的规定,樊春生不构成相关犯罪。


截至事件公开阶段,樊春生就相关情况提交的控告信仍在等待回应,相关部门也在持续推进事实核查工作。这场事件的推进过程,不仅是对个案事实的厘清,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每一个环节都以事实为支撑,每一次认定都以法律为准则,只为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与温度。
公众始终期待,随着后续核查工作的深入,事件能得到更全面的处置,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地,也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