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法治政府研究院|公司法最新修订之会计凭证查阅权

浩公律所 2024-03-14 13:29:3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法治政府研究院 文章/曹天慧

实践中,公司的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往往处于真空状态,不仅不能有效的参与表决,也不能掌握公司财务状况,所以公司股东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大股东对于小股东的打压往往是绝对性的、压倒性的。

对于这类问题立法机关已经关注,公司法本次修订,有许多新规其目的都是加大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当前现行的公司法是2018年修正,其中对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明确规定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该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公司会计已经制作好的账本,而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公司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的情况,在缺乏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即便提供了虚假的会计账簿也很难找出破绽和漏洞。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小股东的知情权就很难有效地得到保障。

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于这类问题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思路。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新公司法不仅明确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更增加了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做账的依据,而会计凭证中有很多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甚至白条。综合会计凭证来重新审视会计账簿,既可以有效的查清楚公司资金情况,也很容易找出破绽,为接下来可能出现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准备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增加了小股东对于会计凭证具有查阅权,但并未明确对于会计凭证是否有复制权,未来实践中可能出现因无法复制会计凭证而产生争议。若允许摘抄会计凭证,那么摘抄的范围是多少也容易产生争议。此外,该条的四款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但并未明确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此事项也容易产生争议纠纷。

对于容易产生争议纠纷的事项,笔者认为,未来最高院可能出台相关的指导案例,以解决对应纠纷各地司法裁判不一致的问题。

(本文所成新公司法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