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近日
拉萨交警就根据网友举报
查获3起
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
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驾驶员作出处罚
11月30日,拉萨交警接到网友视频举报称:11月27日08时53分,滨河路与江苏东路交叉口东向西方向,多辆车无视交通信号灯、漠视交通法规,在此闯红灯、并排侵占人行横道。
接到网友举报后,城南大队开展调查。经核查,网友举报属实,民警随即口头传唤3名违法驾驶员至城南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具体案例曝光如下
1.洛桑某某,于2025年11月27日08时53分,驾驶机动车川GW***9,在滨河路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2.旦巴某某,于2025年11月27日08时53分,驾驶机动车藏A9***L,在滨河路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3.朱某,于2025年11月27日08时53分,驾驶机动车渝B3***1,在滨河路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针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拉萨市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同时,民警对3名违法驾驶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
温馨提示
请广大驾驶人
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
时刻注意各类交通标志标线
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
共同营造更加
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