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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出台

11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为湖北首部省级遗址保护专项法规。

大遗址是实证中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核心文物资源。石家河遗址是长江中游地区迄今发现分布面积最大、等级最高、延续时间最长、保护最为完整的新石器时代大型城址聚落,持续时间距今约5900至3800年,在中华民族文明起源与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条例》坚持保护第一,聚焦解决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立足于“加强长江文明溯源研究和传播展示”的战略高度,坚持以国际视野、一流标准为湖北的文化遗存立法,强化省市两地的职责,擘画石家河遗址保护法治化新篇。

《条例》将考古研究、文化传承、保护管理、合理利用纳入法规框架,对遗址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福祉和生态环保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的制度安排,力求在遗址保护和地方发展上寻得平衡点,既追求高水平保护,又聚力高质量发展。尤其是针对部分禁止性条款,强化科学论证,充分体现适当性和前瞻性原则,为未来考古研究和活化利用多留“空间”、少留“遗憾”。

《条例》对学术交流、教育研学、文物展示、大型活动、旅游经营等社会实践予以规范,创新文物活化路径。包括规定出土文物须及时公开展示,要求中小学校学科教学融入遗址保护内容,鼓励实践研学,推动与文博机构联合研究,严禁企业化经营国有文物与过度商业化,切实提升遗址保护、科学研究、价值阐释、展示传播水平。

《条例》在拓展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遗址保护利用渠道方面,将文物考古所涉及的人口、土地、拆迁、环境、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与当地群众民生需求相协调。增强社区协同与利益共享,扶持当地居民从事相关服务产业,促进就业增收,为实现良性互动,促进共生共荣,做到可持续发展,有效释放文化遗产的经济潜能。

《条例》从“保什么”“谁来保”“如何保”多维度精准施策,将遗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于土地供应源头筑牢防线。保护主体上,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保护格局,引导社会力量与基层自治组织共同参与。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搭建起保护、研究、传承、利用的闭环,既通过严格管控守住文脉根基,又通过科研挖掘深化文脉内涵。再通过教育研学、文创融合等方式,让文脉活起来,最终实现遗址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群众共享保护成果。

(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