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结婚后,出轨前女友,2年间与前女友偷偷见面7、8次,还一度导致前女

律安说法 2025-08-11 18:15:19

四川成都,男子结婚后,出轨前女友,2年间与前女友偷偷见面7、8次,还一度导致前女友怀孕,并转给前女友10万余元。被妻子发现后,辩称只是嫖 娼关系。男子妻子难以释怀,一纸诉状将男子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判了! 据悉,2017年11月初,女子小丽(化名)与丈夫师某结婚。 2024年11月初,小丽发现丈夫师某与女子杨某关系暧昧,不清不楚。 怀疑丈夫师某出轨,小丽便直接向杨某讨说法,结果,杨某不仅坦然承认了与师某的恋情,还炫耀似的,称自己是师某的前女友,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与师某见过7、8次面,与师某发生过关系且一度怀孕,师某还转给自己10万余元。 小丽的心情可想而知,而后又质问丈夫师某,怎料,丈夫师某却辩称与杨某之间只是嫖 娼关系。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认为杨某与丈夫师某不存在交易关系,而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丽随后以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全部受赠钱财!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庭上,小丽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拿出与师某的结婚证、与师某、杨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师某与杨某之间转账记录等等为证。 面对,小丽的控诉,杨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杨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法院通过小丽提供的证据,认定前述事实。 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杨某与师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 师某婚内多次向杨某转账,在无证据证明师某与杨某存在其他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师某为了维持与杨某的婚外情的赠与。 因师某与杨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内,该转账行为所涉及的款项依法应当推定为师某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认为师某与杨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师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小丽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行为。 最终支持了小丽的全部诉请,判决杨某限期将全部受赠款项10万余元返还给小丽。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男子出轨辩称嫖娼 妻子追讨1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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