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躺在私立医院检查床上,上衣撩至胸口等待心电图检测。帘子外突然传来争执声。一名护士竟带着患者强行闯进房间!她赤裸的上身瞬间暴露在陌生人眼前。女子脑子一片空白,眼泪止不住流。护士事后仅轻描淡写说“要带人检查”。更让她心寒的是,这家收费不菲的医院,检查室连门锁都没有。事后,院方对护士通报批评、扣工资,提出赔偿68元。女子严厉拒绝,只求一封正式道歉信和医院整改承诺。 据悉,2025年7月13日,毛女士(化名)在广州某私立医院进行心电图检查时,因检查需撩起上衣至胸口位置,上半身处于裸露状态。检查室仅以帘子遮挡,未锁闭房门。 期间,一名护士带领其他患者不顾前台护士劝阻强行闯入室内,短暂停留后退出。此举导致毛女士情绪严重受创,当场流泪并出现心率异常,需额外平复时间。 事后涉事护士以"需为其他患者检查"为由简单致歉。毛女士通过拍摄护士工牌向医院投诉,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差评。 医院次日对涉事护士及科室通报批评并扣罚工资,毛女士随后删除差评。 院方提出赔偿68元,但毛女士未接受,要求医院出具书面道歉信并改进隐私保护流程。 毛女士表示,公开经历是为呼吁患者维权,非施压医院,故隐去涉事方信息。 对此,有网友说,心电图室连门锁都不装,跟公共澡堂有啥区别?护士带人硬闯时,不仅是侵害了毛女士合法权益,更是挑战了医院的职业底线。建议直接起诉,让法律教教涉事医院“尊重”二字怎么写? 有网友说,毛女士心疼护士受罚反而令人担忧。若维权者总要自我检讨,医院更会敷衍了事。该硬气时就硬气,你的不忍心可能纵容下一个受害者。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医院检查室仅用帘子遮挡且未锁门,能否满足患者隐私保护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对于患者的隐私权益,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物理与管理的双重保障,诊疗场所需具备“保护患者隐私的基本设施”。 医院仅以帘子遮挡、未设门锁的检查室设计,明显不符合行业常规标准。涉及裸露的医疗检查,如心电图,配备可闭锁房门、明确警示标识、分诊台拦截流程等,应该是基本配备。 护士带人强行闯入且无视劝阻,暴露医院未建立“检查中禁止进入”的强制规范。若医院仅依赖医护人员自觉遵守而非制度约束,则构成管理过错。 因此,医院未达到法律要求的隐私保护标准,物理缺陷与管理疏漏共同导致侵权发生。 2、护士强行闯入已明确劝阻的检查室,是否超出合理医疗行为范畴?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规定,换着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护士在前台护士已劝阻情况下,未核实检查室占用状态,强行闯入而非敲门询问,亦无证据表明需即刻闯入抢救,不适用紧急避险免责。护士的行为明显失当。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护士的过失侵权,系发生在履行履职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护士存在严重过错,医院可以对护士进行追偿。同时,医院亦可对护士采取内部处罚措施,如通报批评、扣薪等方式。 3、医院通报批评和68元赔偿能否弥补毛女士的精神损害?书面道歉是否应为必要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象征性赔偿68元,未考虑精神损害严重性。毛女士当场情绪崩溃、心率异常,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情形。司法实践中,类似隐私侵权精神抚慰金通常在数千元范围,68元明显过低。 毛女士拒绝小额赔偿但坚持书面道歉,具有充分法律依据。赔礼道歉是恢复人格尊严的核心方式之一,金钱赔偿无法替代。医院仅内部通报却拒绝对患者正式致歉,实质回避了合理救济责任。 同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0条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毛女士提出“规范检查流程”诉求,正是要求医院履行法定整改义务,而非额外苛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
广州,一女子躺在私立医院检查床上,上衣撩至胸口等待心电图检测。帘子外突然传来争执
洋仔说法
2025-07-20 0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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