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是不用坐牢了吗?

法海拾贝 2024-02-26 20:00:13

这句话可以说是对了一大部分,但并不是100%的正确。

一般情况下,被宣告缓刑是不用去坐牢的,但是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相信你花两分钟的时间看完这篇文章也就明白了。

1.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要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和剥夺政治权利。显然,缓刑并不在其中。

不光是缓刑不在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在其中。也就是说,死缓并不是一种刑罚,也只是死刑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而已。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既可以宣告缓刑。

用直白的话说,就是缓刑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人,给他们再一次悔过的机会。毕竟如果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的话,有可能不只是限制他们的自由,还有可能会带来犯罪的交叉感染,而且不利于以后回归社会。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人来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没有违法犯罪的事情,也没有其他的一些特殊的事情,在考验期满,原来判决的刑罚也就不再执行了。

也就是说,只要你在这个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间内,完完全全的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的规定,一年期满以后,是不用再回看守所或者监狱去的。

另外,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即便再犯罪,也是不可能构成累犯的。毕竟要构成累犯的要求,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之内再犯罪的。而缓刑并不存在刑罚执行的问题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20〕1号)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必须得严格遵守规定,才可以有上述的优待。

一般情况下,存在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会重新回到看守所或监狱中去,还得坐牢:

第1种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新犯罪的,这种情况需要撤销缓刑,并对前后两个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2种情况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之前有漏罪的,这也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

当然,如果缓刑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是不会撤销缓刑的,只需要对新发现的漏罪,重新判处就行了。

第3种情况就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撤销缓刑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而且撤销以后只需要将之前应服而未服的刑期补上就行了,没有什么数罪并罚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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