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太多被炒,程序员称公司规定“每月迟到前四次免责”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4-07 20:01:24

北京程序员王先生因为三个月内累计迟到超过15次,被公司解雇。王先生却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月迟到前四次可免责,因此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余万元。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据王先生表示,他经常需要加班到深夜,第二天上班迟到是常事。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每月前4次迟到不会被扣款,王先生认为,这意味着前4次迟到不计入总数,也不应成为解雇的依据。然而,公司还规定,连续三个月累计迟到超过15次可视为严重违规行为,王先生的考勤记录显示,他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王先生起诉公司后,公司方面坚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员工手册规定每月前4次迟到免责,是指每月前4次迟到不予扣款,并非不属于迟到、不累计迟到次数。员工手册规定“连续三个月迟到累计超过15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公司对每月前4次迟到不予扣款,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对前4次不视为迟到。考勤记录中显示,王先生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或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均已达到3个月内累计迟到15次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赔偿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享有解释权,但法院应审查是否合法、是否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措施处于必要合理限度内的规章制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和经营自主权。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翟欢欢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马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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