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岳阳监狱一服刑犯当天咳嗽当天死亡当天火化

罗修云 2024-04-25 16:50:46
蹊跷!岳阳监狱一服刑犯当天咳嗽当天死亡当天火化

岳阳监狱用一大串疑点和问号编织了一个有关服刑人员黄大可死因的大谎言,请问是谁在刻意掩盖黄大可死亡的真相?为什么要昧着良心掩盖黄大可的死亡真相?

我叫黄大成,住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水竹湖上品人家5-1707号。30年前,在湖南岳阳监狱服刑的我胞兄黄大可,一夜之间撒手归西、阴阳两隔。在这里,我要借助网络摆出黄大可死亡的疑点,让广大公众用正义之声喊出黄大可的死亡真相,也用正义之声唤醒岳阳监狱刘斌监狱长和相关人士的良知。

胞兄黄大可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11日被原株洲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10月14日在岳阳建新农场服刑时死亡,10月14日接农场电报后,我于15 日清晨即到达建新农场,到此时黄大可的尸体已被狱警龙永春火化。

黄大可“走”得太突然,火化的也太突然,我们家人在悲痛之余,也曾对监狱给出的死因心持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怀疑归怀疑,“疑团”再大也只能让它化作一股青烟消散在空中。然而,2021年一位黄大可的同监犯透出的信息,证实了我们家人的怀疑——

2021 年初的一天,我偶尔碰见和黄大可同监的犯人言光,交谈中言光爆出猛料:黄大可根本就不是病死的,而是被狱警打死的,“我说出真相,可能我会有风险,但我必须用我的良心说话,哪怕我再次进监狱”!

言光的掏心掏肺的话,让我感到十分震惊!

为了进一步了解黄大可的死亡真相,我以近亲属身份查阅黄大可的档案,结果发现多处直逼真相的疑点:

1、监狱给出的记录,是黄大可当天咳嗽引发肺部感染肺泡充血,水肿、肺结核、呼吸衰竭死亡。我要说的是,黄大可入监时进行了健康检查,罪犯健康检查表上并没有这四种疾病。有道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黄大可于1994年7月11日入监,同年10月14日就因病死亡,其间只相隔3个月零3天,请问有这种可能吗?黄大可当天咳嗽能引发致命疾病吗?肺结核会在短时间内死亡吗?呼吸衰竭是由其他疾病引发的,咳嗽总不可能在一天之中引发呼吸衰竭并导致死亡吧?

2、死亡档案对死亡时间没有详细记录(小时、分钟),这是粗枝大叶的疏忽还是在故意造假中留下的逻辑漏洞?

3、详细病因及死亡原因,竟然不是由医生所写,而是由岳阳茅斯铺地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检察科许乐平所写(从书写笔迹上可看出)。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请问谁让检察官书写黄大可的病历?检察官揽这“活儿”究竟有何蹊跷?

4、岳阳市荆剑检察院邵伯森检察官在调查黄大可蹊跷死因一事时,竟然通过株洲田心派出所片警对证人言某进行威胁、恐吓,警告他不要为黄大可作证,有证人的录音记录为证。邵伯森检察官应该懂得,威胁证人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属于犯罪行为。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邵伯森检察官为什么要采用违法犯罪手段妨害作证?这是不是害怕真相的表现?

5、建新农场医院医务办公室的签名医生董福祥,竟然查无此人,请问岳阳监狱如何解释?

6、黄大可入监体检合格,有监狱医生严正泉签署的犯人入监体检表为证。

7、黄大可被狱警打死,这在岳阳监狱是公开的秘密和众所周知的事情,已判刑的原监狱长龚跃及当年的服刑人员对黄大可的死因更是心知肚明,现任监狱长刘斌假如有良知有正义感的话,完全可以通过调查获得黄大可的死亡真相。

8、2024年1月9日,监狱方出具了《国家赔偿答辩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发生在1994年12月 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黄大可死亡时间为1994年10月14日,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上述批复,本案应当依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黄大成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然而,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农民滕兴善因错误定性为杀人犯,1988年12月13日,湖南省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滕兴善死刑;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滕的上诉,维持原判。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005年,滕兴善被枪毙16年后终被宣告无罪,滕燕、滕辉姐弟俩获得国家赔偿、补偿款666660元。这说明不管是按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是按《国家赔偿法》处理,反正属于有冤情的死亡就该赔偿!

由于岳阳监狱无法提供死者的解剖通知书、司法解剖诊断报告、队部看病拿药记录、场部医院抢救病历记录和死亡后的照片,刻意隐瞒事实、掩盖真相,而提供给死者家属的死亡报告造假痕迹如青筋暴露,太过明显,可谓“城隍庙里卖假药—哄得鬼死”。

我的胞兄黄大可入监时是身体健康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他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很短的刑期,由此决定了黄大可不可能越狱逃跑遭击毙,也决定了黄大可不可能在入监后3个月零三天就病亡。既然这两种“死法”都排除了,剩下的就是来自外部原因的没有合理合法性的“被死亡”。黄大可死于1994年,那个时候监狱里没有装监控,知道黄大可死亡真相的除了当时的监狱长和狱警,就是当时和黄大可同监的人,而言光就是黄大可的同监人,这个事实恐怕没有人能否定。言光称黄大可是被狱警打死的,可信度极高,原因是他没有任何理由冒着风险捏造这个事实。岳阳市荆剑检察院邵伯森检察官在调查黄大可蹊跷死因一事时,通过株洲田心派出所片警对证人言某进行威胁、恐吓,警告他不要为黄大可作证,则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言光证言的真实性,而其他多个疑点则对言光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了强有力的加持。在这种情况下,岳阳监狱就该针对我提出的若干质疑,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进行释疑,以证实黄大可是病死的而不是狱警打死的。假如岳阳监狱拿不出证据,那就该依法对逝者家属作出合理补偿,以体现监狱领导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也体现岳阳监狱对亡灵和逝者家属心灵的安抚。尽管黄大可的死和现任监狱长刘斌没有直接关系,但“新官理旧账”,是党性党纪的要求。刘斌监狱长应以担当精神履行自己的一份责任,“理”好黄大可死亡赔偿这起“旧账”。

我是一个吃低保的老人,是弱势者中的弱势者,本不想给刘斌监狱长添麻烦,但作为死者的胞弟,我有义务和责任为他讨公道也为自己讨公道。我知道讨公道难上加难,但不管有多难我都得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我就不相信法治中国没有我说理的地方以及没有听我说理的人,我也不相信监狱长是一个没有良知的人。“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当“公道”二字覆盖着我胞兄亡灵的胸前时,他才会带着微笑安详地长眠于地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将不惜付出任何艰难险阻和任何代价坚定地行走在维权路上。

(声明:我所反映的事实有书面证据、录音证据和相关间接证据、逻辑证据及相关线索为证,没有半点捏造和虚假成分,本人对网文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求助人:湖南株洲市荷塘区水竹湖上品人家5-1707号:黄大成

联系方式:13789078591

2024年4月25日

微评:黄大成希望得到的是真相

黄大成的胞兄黄大可已经离开人世30年了,历史的尘埃早已覆盖了黄大可的坟墓,当时刻意为黄大可之死罩上的遮眼幕布早已发黄,30年之后的今天,虽然谎言和伪造的证据有如“野猪的獠牙—包不住了”,但因真相被掩藏在深邃的黑暗中,如同湖底的明珠,虽闪烁着微光,却难以触及。不用说,真相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具体到黄大可死亡的真相,无疑掌握在岳阳监狱领导手中。然而,真相可以暂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真相不能永远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一个正常人都知道,如果真相一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那么只要把这少数人抹去,世界就没有真相了,迷蒙和恐怖就会笼罩整个世界。

当然,黄大成只能根据黄大可昔日的同监人言光提供的线索以及监狱方提供的“死亡报告”和相关的碎片化材料,提出各种质疑或曰疑点,这些疑点就是笼罩在黄大可坟墓上的阴霾。要消除和破解这些疑点,有赖于监狱方的配合:拿出令人信服的足以证明黄大可是病死的证据,假如“翻箱倒柜”都找不出黄大可是病死的证据,那么黄大可的死亡就是另一种真相,即和言光的证言相吻合、和漏洞百出的黄大可“死亡报告”等碎片化材料的背面相吻合的真相。别说在没有监控的年代,就是在探头密布的当今,也有很多并非真相的虚假真相在忽悠人。在30年前,狱警殴打服刑人员乃是不足为奇的家常便饭,服刑人员被虐待致死的实例也时有所闻。然而,那时候狱警使用暴力手段致服刑人员死伤包括办案民警实施刑讯逼供致嫌犯死伤,尽管真真实实,但官方对外发布的所谓“真相”,都是死者“暴病而亡”或越狱逃跑被击毙,原因是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是摆脱外界监督的特殊封闭场所,真实信息和话语权完全在官方,受害人只能被迫“相信”。

世界上许多事情都可以重来,唯有生命不能重来,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必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即便是服刑人员,其生命的价值和普通人是一样的。不用说,人都是要死的,没有人长生不老,但任何人的死,都不能“莫名”地死,即不能死的不明不白。对于岳阳监狱来说,给死者家属一个真相,需要的是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需要的是职业良知和做人的良知。我想,岳阳监狱能否给黄大成一个真相,是检验刘斌监狱长“官品”和人品优劣差好的标尺。黄大成能否从岳阳监狱获得黄大可死亡的真相?能否为黄大可的亡灵和他自己讨回公道?广大公众拭目以待,本博主将予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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