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建三局集团浙江分公司被罚款15万元

中国基建报 2024-05-08 18:17:22

5月8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近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罚款1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52号显示——

企业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0A8U4W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4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15.0

违法行为类型: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涉嫌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浙江省拱墅区金昌路1号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鉴于当事人系一年内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第1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按一般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系一年内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方案备案第1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按一般处罚。

处罚机关: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图源:信用中国)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2018-01-12,负责人为徐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B0A8U4W,企业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198号瑞晶国际商务中心3601、3603、3605室,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文|中国基建报 彭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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