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30年承包合同被判无效,土地耕种9年后被收回

民声鼎沸听我说 2024-02-03 12:59:09

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确保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监督。

我叫常华,现年53岁,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师83团职工,新疆博乐市人。2010年在职期间我与本团签订了1800亩土地的30年开发承包合同。2019年在我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土地被相关部门收回并确权给他人。后续法院审理中更是判决《开发承包合同》无效,此举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下是事实陈述:

2010年在职期间我积极响应本建设团开荒种植号召承包了1800亩土地并签订30年承包合同,合同生效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签订日期为是2010年1月3日。(附图)

2010年3月27日建设团某团领导签字同意(附图)

合同签订后我一直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义务,从2010年开始投资建设至2013年,用3年时间平整土地、修路、挖排渠、架电线、安装喷灌等设备,2013年至2019年对承包土地尽心建设栽种。

2019年3月28日某师国土资源局向我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我未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或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团开垦荒地1446.5亩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拟对我作出退还非法开垦的1446.5亩土地、处以2893000 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被某团以“非法开荒”的名义将土地强制收回另行确权给某师分流职工38人。

涉案土地系购买自他人, 非本人开发,此处罚告知书明显不合法理,我申请听证调查。某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了补充调查,并在调查中认可涉案土地系购买所得,并非我本人开发的事实,于2019 年4月22日依程序撤销了我于某团6连非法开荒和行政处罚案件。(附图)

因土地被强制收回后被建设某团另行确权给他人,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纠纷,2023年4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师83团(以下简称83团)以甲方即发包方83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无权发包该土地,且[83农发合同字 N02010002J]合同落款所签的印章系2013年度才开始启用。而2010年1月3日合同上的签章却是2013年启用的新章,该合同应系无效合同为由以我为被告对我提起诉讼[(2023)兵0501民初422号]。

原告关于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二:

一是将 2013年才启用的公章盖在落款时间为 2010年3月1日的合同上,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要约、承诺成立和生效时间是 2010年,将2013 年新启用的公章盖在落款 2010年的合同上是对2010年要约、承诺生效的追认,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是认为合同上只有开发办主任签字和开发办公章,原告认为开发办无权发包。但是,只要仔细看一下合同签约甲方,上方83团代表签字和盖章的地方都是空白的,而在下方的开发办显然只是经办人,造成甲方代表不签字不盖章的责任显然是甲方自己的问题。

由土地使用单位83团管理单位开发办出具的《证明》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必经程序。该《证明》是在上述两个单位已收到要约、承诺的《报告》之后出具,并且已经知晓士地是经合法转让给常华,认可“经团单位调查属实。经团研究,同意常华开发。”

另根据相关规定: 2010.1.18-3.27 涉案合同已经要约承诺均已生效,即开发承包合同早已生效。而且发包方是经团党委会研究后由负责人刘某发签字:同意办理(即签订开发承包合同),根本不存在“开发办无权发包”的事实。根据相关法规第 502 条第二款第 503条,涉案合同从 2010 年至今已履行十多年,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审法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09 年5月31日就已经下发文件禁止各类社会人员开发团场水土资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农业(喷灌地)开发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后判决合同无效。

提起上诉后,二审[(2023)兵05民终229号]法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9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水土开发资源、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的紧急通知》(新兵发〔2009〕39号)相关规定,案涉《农业(喷灌地)开发承包合同》签订于2013年,明显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兵团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2019年4月15日对83团原开发办主任孙某林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本院 2023年12月11日依职权对孙某林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案涉合同系上诉人起草,孙某林为配合上诉人贷款需要而签字、盖章,合同内容并非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兵发【2009】39号)该《紧急通知》自2009年起,禁止国家和兵团批准之外的水土资源开发行为,严格禁止社会人员开发团场水土资源,不适用于本案,我于2010.1.3.签订合同时是团正式职工,是《土地管理法》第39条规定中的个人,是《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中的个人,不是社会人员。案件土地是经过83团批准开发的,(师自然资源【2022】1号)证实该地系购买所得并非我开发的事实,(兵行复字【2022】4号)证明我“非非法开荒”。

一审中83团提交了孙某林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说涉案合同系假合同,常华未与第五师八十三团签订正规合同。2009年兵团就禁止开发土地了,常华没有合法开发手续,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常华需要用合同进行贷款,该合同是常华起草的,盖章是为了常华去贷款。质证环节,常华提出公章是真的,83团把真公章盖在假合同上没有逻辑性。一审法院认为,常华的质证有理,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后,83团并未上诉,根据相关法规,是对一审判决书的“自认”。二审判决书认定案涉合同系常华起草,孙某林为配合常华贷款需要而签字、盖章,合同内容并非83团真实意思表示。可《合同》本身并没有签订合同是作为贷款的条款,并且决书也没有常华利用合同进行贷款的证据,充其量是孙某林的证言是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的孤证,不足为凭。

现在白纸黑字签订的《开发承包合同》却被判决无效,并且也没有给出任何补偿,前期用于平整土地、修路、挖排渠、架电线、安装喷灌等设备的资金付之东流,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从2019年开始就一直在申诉,不停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勇于纠错、敢于担责,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免责声明: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0 阅读:0

民声鼎沸听我说

简介:今日我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