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郭稳波律师:浅谈商品房面积误差中的法律问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3-12-26 15:25:37

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或是因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小于当初约定的面积,或是因为实际交付面积误差较大,被开发商要求补差,购房者转眼成为负债人。面对面积误差纠纷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围绕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司法裁判及举证责任分配,就商品房面积误差中的法律问题做内容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理解所交付商品房面积

一般来说,实务中应以测绘成果表作为交付房屋面积的依据。并且开发商或者买受人在收到测绘成果表后,可以直接看出该房屋的面积是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可以直接作出是否可以依据约定要求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面积(超出面积绝对值+3%以内)房款或买受人要求退还面积减少部分购房款的决定,避免损失扩大。

但值得一提的是,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不论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面积发生何种变化,均不退房,则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以产权登记面积作为确认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

二、买卖合同面积误差纠纷的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中对房屋面积误差问题已有约定,应优先按照约定内容处理。

2.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情况,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理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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