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党委的副书记数量从2004年开始进行缩减,新疆、西藏除外

小圣杂谈 2024-05-13 16:09:32

数十年风雨兼程、数十年披荆斩棘,壮丽的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一个又一个伟大的成就、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最终在党的带领下,中华各族人民重新昂扬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我们的党在此过程中也在不断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发展。

2016年1月4日,于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时隔2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并于随后正式公布。新《条例》最有亮点的一处调整就是首次明确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编制”问题,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定编确责”,从而保证了地方党委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知道,在《条例》未修订的时候,地方各级党委一般按照惯例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作出安排,这就可能造成安排设置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的委员名额,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最大程度的限定,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定,具体有三点:1、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2、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3、新当选的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其他常委应当任满一届。

据《新京报》的相关报道,从2004年开始,中央开始对地方各级党委的“副书记数量”进行优化缩减,除新疆、西藏、内蒙这几个地方外,其他地方各级党委的副书记全部限定在2人(其中一人还是必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例如,在2006年至2007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西藏、新疆两个自治区党委仍是保留4位副书记,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则是保留3位副书记,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职数均为两人。不过,在2011年至2012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副书记数量也下降至2位,与全国标准设置保持一致了;只有新疆和西藏的副书记还是可以保留至4位。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对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范限定,如党委书记的职责就是主持本级党委全面工作,以及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而副书记也是有明确的分工的,其中担任同级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委副书记最核心的工作就是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以及组织政府党组活动,至于不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党委副书记则是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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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个热爱军事的普通人,用一己之见展一家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