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可享免税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5-07 15:05:16

自即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与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新的政策增加了灵活性和针对性。在继续对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的基础上,新的规定明确,对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新的规定新增了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以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同时增加了前置审核程序,相关单位在进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免税进口藏品申请,由两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强化后续监管,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根据规定,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这些单位进口与其收藏范围相符的藏品,方能申请享受本税收政策。相关单位的免税进口藏品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如出现相关行为,海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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