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法院判决还钱依然拒不执行男子获刑六个月

浩公律所 2024-05-06 14:28:3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近日,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罗某因买车需要向朋友刘某借款9万余元,刘某基于对其的信任,将该款项出借。在之后一年内罗某又陆续找刘某借钱,前后合计借款约12万余元。由于累计借款金额较多,刘某要求罗某写了借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连本带息归还。没想到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联系罗某讨要借款时,罗某却以各种借口推脱还款,刘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罗某于2021年4月底之前偿还刘某本金及利息合计17万元,并以罗某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作为本息的抵押,但需待该车解除现有抵押后,再协助其到车管所办理抵押权登记。调解书生效后,罗某却迟迟没有执行调解内容,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罗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件后,仍没有按照执行通知的期限向法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或者履行给付义务。同时,罗某还玩起了失踪,面对执行人员的督促电话和短信,他一律视而不见,长期居住的房子也不见其踪影。原本裁定查封的罗某名下车辆,也因这一系列拒不配合的行为无法获得车辆的下落,并未实际扣押到该车辆。

2023年,刘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罗某签收了相关文书后,依然对执行内容置若罔闻,继续过着自己的“清闲”日子,直至当年底在昆明入住酒店时才被警方发现并抓获。

经审查查明,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罗某就已经解除可供执行车辆的抵押,取得了车辆的完整所有权,但他却在明知名下车辆应当用于偿还刘某的情况下,拒不交出并继续使用该车,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日前,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行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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