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境到胜利:惠州何氏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再突破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3-11-30 17:04:20

近日,由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审结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知民终120号民事判决,杰东药业、郭佩龙、何仲医药、储佩、威莱美化妆品公司、魏宅龙等多个一审被告赔偿惠州何氏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

2022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曾作出过(2022)豫知民终571号民事判决,判决郑州何氏医药公司、杰东药业、郭佩龙等多个一审被告赔偿惠州何氏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至此,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已为惠州何氏公司依法取得了一百六十多万的赔偿。而在最开始的诉讼中,惠州何氏公司并未胜诉,其发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惠州何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继而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一判决对惠州何氏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不小的打击,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声誉,也对其商业利益造成了潜在威胁。

惠州何氏公司成立于1997年,生产销售“何氏狐臭净”个人除臭产品,并在同年10月申请注册了“何氏及图”商标。经过多年的推广和运营,“何氏狐臭净”在治疗狐臭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审被告之一的魏宅龙,曾是惠州何氏公司的二级经销商,经销“何氏狐臭净”产品达七年之久。在授权终止后,魏宅龙2021年成立了以“何氏”为企业字号的公司“郑州何氏医药公司”,并注册了“何氏净”商标,销售相同的祛除狐臭的产品。同时,外包装、内包装壳、小瓶容器、说明书等都存在大量雷同。

初次起诉失败后,惠州何氏公司找到了易聚律所。我方代理二审后,通过组织证据和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惠州何氏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影响,郑州何氏医药公司使用“何氏”字号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同时认定郑州何氏医药公司被诉侵权商品的两款包装和装潢均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商品。判决多被告赔偿惠州何氏公司50万元。

这一判决不仅是何氏系列案件的重大转折点,更是对惠州何氏公司商标权益的重要维护。二审结束后,对方还提起了再审申请,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在该系列案件审理结束后,我方仍然为惠州何氏公司代理了多件维权诉讼,帮助惠州何氏公司清理市场,扫除侵权和傍靠行为。比如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2023)京010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惠州何氏公司165000元。

在我方为惠州何氏公司维权过程中,发现(2022)豫知民终571号判决生效之后,改名后的郑州何氏医药公司——郑州威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仍在销售侵权产品。

我方再次代惠州何氏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惠州何氏公司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惠州何氏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惠州何氏公司的经济损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惠州何氏公司25万元。

我方继续上诉,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魏宅龙等被上诉人侵权故意明显,并且在(2022)豫知民终57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威莱美公司等公司没有停止侵权,存在反复、持续侵权行为。而其在产品销售宣传中使用“老配方”“老配方回来了”、“专注狐臭 25 年”“未经升级的产品均为假冒”等宣传用语,以升级新包装的名义销售侵权产品,这些宣传话语在一定程度上混淆市场,误导消费者,侵权情节比较恶劣,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方实施侵权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情节比较恶劣,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豫知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中提高赔偿额到100万元。

这一系列案件的胜利,不仅在于法律策略的巧妙运用,更在于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点,有效地利用法律工具为惠州何氏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数次成功维权并获得赔偿,对惠州何氏公司的经济损失有了实质性补偿,帮助其弥补了由于侵权行为带来的部分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维权成功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其商标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信息,这是对其他潜在侵权人的警示,也有助于恢复和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该系列案件的胜诉不仅有效遏制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巩固了惠州何氏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也为类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参考判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在面临类似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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