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甘肃一男子殴打邻居后心脏病发作离世,无罪!

柠茶普法 2024-01-31 22:42:03

引言:

在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无罪的案例中,我们深入挖掘了邻里纠纷、暴力行为与意外事件的微妙边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涉及一场双方争吵演变成悲剧的邻里冲突,被告人杨万顺的行为虽致对方心脏病发作而亡,却在法庭上获得了无罪的判决。

本文将剖析案情细节,审视因果关系,深入研究行为主观罪过。在充满纷争与疑虑的法庭辩论中,究竟是什么使得这场冲突陷入了无罪的辩护漩涡?答案或许更复杂,涉及人性、社会规范与法律裁判的微妙平衡。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6日15时许,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李堡组联系的拉土车辆经过该组村民李某家承包地时,李某因车辆碾压承包地拦挡通行,杨万顺到现场即与李某协商,双方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李某用拳头在杨万顺身上击打,杨万顺持钢卷尺向李某身上抡挡,二人厮打中致杨万顺倒地,李某骑在杨身上继续厮打,被李怀某等人劝开。

李某起身后边骂边朝其家门前停放的翻斗车走去,中途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万顺到达现场处理纠纷中和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根据司法技术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发生纠纷、厮打、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均可作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尽管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仅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但如果没有被告人语言激怒、相互厮打,就不可能诱发被害人的心脏病,其死亡结果也就不会发生。因此,被告人杨万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万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杨万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双方争吵、互相厮打行为属于一种低暴力行为,且被告人并不知道被害人患有心脏病,因此被告人无法预见死亡结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结语:

此案在我们看似平静的邻里关系中投下深思的种子,引发我们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反思。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法律的眼光来看待问题,更应站在人性、社会道德的高度进行审视。

暴力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社会需要更多强调冲突解决与法治观念的推动。

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并反思对人与人之间纠纷的处理方式,为法治建设与社会稳定贡献更多心力。这并非仅仅是一桩判决案,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警示,唤起我们对法治与公正的永恒追求。

0 阅读: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