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擅用他人婚礼短片作为歌曲MV,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荔枝新闻 2024-02-06 18:30:57

当下,拍摄婚礼纪念片、vlog短视频并上传至公共社交、视频平台,已逐渐成为当下年轻人记录婚恋、生活日常的潮流方式,但往往也会因此引发侵权案件。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周和小陈结婚的时候,两人共同出演、拍摄了纪念短片,讲述了两人从相识到恋爱,最后步入婚姻殿堂的美好经历,并将这段视频在婚礼上进行了播放。前段时间,他们和朋友到苏州相城区一家娱乐会所唱歌时,点播了一首歌曲,结果意外发现他们的纪念短片竟被用作一首歌曲的MV,通过歌曲画面上的二维码,他们发现一个点歌平台,就是运营公司,是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于是,小周夫妻以侵害其肖像权为由,将娱乐会所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确认,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随意在网上下载他人视频,用于歌曲的MV制作并上线,侵权时间从21年5月份开始,并且他们的歌曲是在全国很多个KTV内都可以播放使用,侵权的范围比较广,而这家公司是专业的,有能力和资质去判断是否是侵权行为。

事后,公司对该首歌曲进行了下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含有小周夫妻肖像的视频短片制作为歌曲的MV,侵害了二人的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益,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使得含有二人肖像且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视频在娱乐场所被随意点播,小周夫妻主张其遭受精神损害成立。同时,法院认为,娱乐会所作为KTV经营者,无从知晓点唱设备内的歌曲画面是否涉及肖像侵权,所以会所主观上无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及故意,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小周夫妻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合计25000元。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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