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不能执行老赖的配偶?因为你用错了方法!

俣哥财税法 2024-01-17 16:39:04

如果债权人借出资金的对象是夫妻家庭,那在对方拒不还钱的时候,法院可以将执行人的配偶同样列为被执行人吗?

我们明知道,老赖借了钱以后会将资产转移到另一半名下,老赖的家庭肯定享受了这笔资金带来好处,实现了一个人借钱,两个人享受的目的。那债权人要如何操作,才能防止欠债人转移资产?在追加欠债人的配偶为债权人时,又要注意些什么才能成功呢?

下面,俣哥就根据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一下,老赖如何转移资产又如何防范老赖转移资产。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贷纠纷,金额在100万以上,且上诉法院在成都的话,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诉俣哥,也许俣哥能帮到你。

1、不同结局

上期我们讲过一个案例,程某发以公司名义向刘某中借款200万,借款到期后拒不还款,债权人了解到在程某发的妻子名下有一套房,要求将程某发的妻子列为被执行人之一。最终,刘某中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老赖程某发的妻子也被列为执行人。

但是在《高级老赖,高级手法,法院也无可奈何!》这篇推文中,陈先生和其妻子共同经营的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博远公司借款,约定目前以资金的入股的是借款,借款到期后陈某的公司要回购该股份。

可是当借款到期以后,陈某的公司却拒不还款,而博远公司在状告陈某的时候,要求将程某的妻子同样列为被执行人之一,但是看起来非常合理的要求却被法院否决了。甚至博远公司两次上诉,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同样的,还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

2022年9月12日,张某借款给杨某100万,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规定了利率以及还款时间。但是到了还款期限以后,杨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某将其告上法庭,并胜诉,且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法院立案执行的时候,杨某没有主动报告自己名下的资产,而且张某也没有提供出杨某名下任何资产的线索信息,执行法官接入调查以后也没有发现杨某名下有任何资产。所以张某向法院申请将杨某的配偶纳为执行人,但却没有得到支持。

同样是借款,同样有我们能够猜到的资产转移,那为什么第一个案例里申请欠债人的妻子为执行人成功了,而后两个却失败了呢?

2、配偶成为执行人

上述3个案例,却有着迥然不同的结局,其根本原因就是对资产的认定,有不一样的标准。比如,欠债人拒不执行,而欠债人名下有一套房,但这套房却是欠债人与其妻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吗?

当然可以!法院有资格查封或扣押欠债人名下的资产,但是却不能影响欠债人的基本生活。也就是说,如果该房屋是欠债人家庭里的唯一住房,那么法院就不能将其查封、扣押甚至用于拍卖。但法律不能剥夺他人生活的基本权利!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的,就可以将同属于欠债人配偶名下的房屋查封。

另外,如果能查到欠债人有转移其他住房,让某套房子变成“唯一住房”的行为的,也可以直接执行。同时,如果债权人能够为欠债人提供基本住房,或愿意给欠债人5-8年租金的,也能直接将其房产执行。

但是,法院在执行执行人配偶的共有财产时,不能剥夺欠债人应有的权利。如果欠债人的配偶在欠债人负债以后与欠债人离婚,那么法院虽然不会支持欠债人以“净身出户”的方式来转移资产。

但是,却会保护欠债人应得的权利,比如平分资产,或因男方有过失而让女方多分配到一些资产等。

同时,如果想要将欠债人的妻子也列为被执行人,那么就一定要给出这笔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这笔钱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也就是说,债权人一定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欠债人的配偶也享受了该笔借款带来的权利,而不是只靠猜想、推断。

所以我们再转过头来看上述的3个案例,能否将欠债人的配偶一同被列为欠债人的根本原因,那就是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借款直接或间接属于夫妻共同借款。而这个举证方则是由债权人来进行证明。

所以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那么债权人在借出债务的时候就一定要做好防范准备。

3、防范准备

要债是一项技术,更是一项艺术,要防范有人做老赖、欠债不还,那么就一定要在借出以前做好相对完善的准备。

首先,如果是个人的话,俣哥不建议大家借给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盈亏只能以公司资产为准,与公司的负责人、法人等都没有任何关系。通俗地说就是,公司亏得都发不起工资了,和老板家有几个亿资产是没有关系的。

而且,就算要借给公司,也一定要对公司负责人做背调,然后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才能把资金借给公司。(公司借公司的时候也一样)

其次,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让借款人的配偶也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这样就可以证明这笔借款属于家庭借款。那么既可以将欠债人列为配偶,也能防止对方欠债后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资产。

如果在借款的时候,确实不好让对方配偶签字的话,也要让对方在借条上写上借款事由,能够帮助法官判断这笔钱是否属于欠债方的家庭借款。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却极为不好操作的细节,那就是最好要让欠债人及其配偶当面签字并按手印。因为如果配偶中的一方确实不知道签字的事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签字而是别人代签的话,那么法院就会同样裁定配偶不能被增加为执行人。

但在实际要债的过程中,有太多债权人虽然执行了欠债人,但欠债人却早就做好了资产转移,法院根本就拿对方没有任何办法,而债权人也只能期待好运的降临,没有任何办法。

因此,俣哥想说,如果您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且对方拖欠金额超过100万,而您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成效,那俣哥建议您可以把您的故事给俣哥说一下,俣哥教您如何让对方还钱。

无数的现实实例告诉我们,当钱在谁手里时,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当您在借钱的时候,就一定要做好对方会欠债不还的准备,所以在借钱的时候,除了我们上述说的那些准备以外,也一定要注意控制借钱的总量,千万不要因为借钱而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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