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股权专业服务律师:实际控制人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12-19 18:11:47

上周笔者为大家分析“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公司为之提供担保,是否有效?”一文。在本文中,将针对“实际控制人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做出分析与解答。

上文中,笔者就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指明非常关键的一点——不论是对外担保还是对内担保,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而有些人却在其中大放阙词:“我可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便是开股东会,最终也是听我的,不用召开会议这么麻烦!这担保协议由我来签名就足够了,公司会给你们提供担保的!”

读友们,就冲这信口开河之话,咱们能相信吗?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能够在公司经营管理构成中,或多或少决定公司的各项经营发展。

这么看来,实际控制人好似确实能决定公司不少事情。股东会即便是召开了,也许真会如他所说一样,直接就由他决定啦?

当然,事实上并非如此。

我们来仔细看《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由此可见,这实际控制人若想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其根本不享有就担保事宜在股东会议上决策的表决权。即即便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事项上享有一定的权威,但就公司为其自身提供担保一事,也应当由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东进行表决。《公司法》中已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理地保障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读友们,看到这里就能够明白,实际控制人所说的,“担保协议由他签字就足以”,并不能产生实际担保的效果,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但在实践中,又会由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实际支配效果已形成与法定代表人同样可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若实际控制人担保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表间代理情形,或者事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该无权代理予以追认的,则该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而对于以上特殊情况,还要另外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心者建议

针对债权人而言,应当就公司承担担保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规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审查事项:

1.股东(大)会的决议,即《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相关限制性规定、决议是否由有权的决议机构做出;

2.决议的表决流程,即决议文件上签字人员是否享有表决权、表决人数与通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公司而言,建议就公司担保事宜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明确详细的限制规定,以事先防范损害风险。

例如:

1.公司对外担保及对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XXX元,超过部分绝对无效;

2.公司担保除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就担保事宜进行签字确认;

3.因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原因致使公司无故对外担保造成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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