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案,人民法院将依据新规裁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4-09 13:06:39

4月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条例》完善惩罚性赔偿、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例如,《条例》第49条第1款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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