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郭稳波律师: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观点汇总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3-18 16:03:4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当遇到房子拆迁情况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农村拆迁的还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为让大家对拆迁安置房有更多了解,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要素及裁判规则,梳理分析了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拆迁安置房屋的分类。

第一类是因为城市要修路或者建桥等重大市政工程,针对被拆迁人而建造的相应配套商品房或为其配置廉价的商品房。这种房子虽然是个人自己的,但仅仅可以进行居住,但是在拿到产权证书后的一段时间内是不能进行交易的,买受人无法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第二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这种安置房属于被拆迁人的个人的财产,此类安置房产可以自由进行市场进行买卖。

综上所述,回迁安置房能不能买卖,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在购买或出售回迁安置房时,要先明确该安置房屋的性质、来源、权属、政策等情况,签订有效合法的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不满意可以拒绝接收吗?

如果拆迁安置的房屋是经验收合格的,并且符合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时,被拆迁人是不能拒绝接收房屋的,如果是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拒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安置房确实安置地理位置存在重大缺陷(比如火葬场、殡仪馆周围)、1:1置换的安置房位置确实过于偏远,或房屋面积不对等、质量不达标,那么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接受并提起诉讼的。

三、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期房作为安置房,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方可用于拆迁安置。

四、如果说房子在市中心,政府回迁的楼房安排在郊区,现要求政府货币补偿,政府不同意,说只能回迁,政府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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