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乐清足浴店强奸未遂案一审宣判,被告获刑两年

2025年6月9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足浴店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化姓)因犯强奸罪(未遂

2025年6月9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足浴店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化姓)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案发生于2023年12月,李某在乐清市某足道店消费后,被女技师指控强奸未遂,案件审理历时一年半终获一审结果。

据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信息及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9日23时许,李某与两名同伴在饮酒后前往乐清市某足道店消费,三人均选择了598元价位的SPA服务项目。在独立包厢服务过程中,李某被控对为其服务的女技师实施暴力侵犯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称,李某强行搂抱女技师,并试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技师在反抗过程中后退并摔下床铺,导致后脑勺着地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女技师所受损伤为头皮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事件发生后,双方于次日凌晨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并将李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其书面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焦点。被告人李某当庭推翻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辩称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记得具体发生了什么,否认实施了强奸行为,并解释此前认罪是因“害怕”而作出的虚假陈述,其报警是担心被“敲诈”。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涉案足浴店可能存在色情服务,并提交了自行派人暗访获取的视频证据,声称该店598元项目包含手淫等涉黄行为,试图以此论证被害人可能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

然而,公诉机关出示了足道店经理及多名在职技师的证言予以反驳。足道店经理明确表示其任职期间店内严禁提供任何色情服务,并详细说明了服务规范,如技师需穿着过膝长裙并必须加穿打底裤。其他技师也证实店内反复强调禁止色情服务的规定。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指出,关于案发时店内是否存在手淫等色情服务项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李某的两名同行证人首次作证时表示未接受色情服务,但在出庭作证时又改称场所“可能存在相关项目”;辩护方提供的暗访视频证据形成于案发之后,且无法直接证明案发当时被害女技师本人提供了或同意提供此类服务。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以下关键事实:首先,李某与被害女技师事先并未就发生性关系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其次,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对发生性关系持明确且坚决的反对态度,并通过激烈的肢体动作进行了反抗,其受伤的事实与反抗行为相互印证;再者,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立即通过微信联系足道店经理哭诉遭遇并明确表达了被性侵的意思,随后又选择报警,其反抗意志和行为具有连贯性。法院强调,即使涉案场所存在违法提供色情服务的现象,也不能据此推定被害个体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律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护是绝对和独立的,任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李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尽管其报警动机自称不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乐清市人民法院最终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书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据悉,李某家属在获悉一审判决结果后已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后续将进入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