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标是企业的脸面,是产品在市场中的识别符号,也是商业竞争的重要筹码。但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高度相似甚至“仅差一字”的商标,让人不禁疑惑:这是巧合,还是刻意模仿?
多数消费者并不会逐字记住商标细节。看到一个“山寨版”商标B,可能误以为是商标A的系列或子品牌;随手一瞥、未细辨差异就下单消费,等发现产品不对劲时,反而把真正的商标A告上法庭——“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的无奈并不少见。更有品牌在商标与经营范围上高度相似,明眼人一看就是“蹭热度”。谁愿意自己辛苦栽培的“果树”,被他人摘走“果子”拿去售卖?
最近,“苹果先生”商标以“一字之差”与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现象引发讨论。乍看“苹”字相似,但实际存在细微差异(如两点方向相反),利用了近似字形的“擦边”设计。从观感上,后来者确实像在刻意贴近前者。


那么,这类“一字之差”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答案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1. 整体相似程度
若两商标虽仅差一字,但在外观、读音、含义上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2. 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
商标所涉商品或服务若属相同或类似类别,且商标本身近似,侵权风险显著增加。
3. 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区分来源的核心能力。若在先商标显著性强,在后商标即便只差一字仍易造成混淆,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4. 主观故意
是否存在恶意模仿等主观故意是重要考量。若有证据证明刻意“蹭名”,即使仅有一字之差,也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实践中,确有企业刻意模仿他人商标。选择商标时,应主动避开近似标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已注册商标的企业也应建立完善的商标战略与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保护自身品牌与市场利益。
归根结底,商标近似不等于必然侵权,但一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法律就可能介入。企业应在创意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既不“蹭热度”,也不被他人“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