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来说明:
你在一个正规商场里走着,头顶的广告牌突然掉下来砸伤了你。
在正常情况下,打官司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要告商场,你得自己去找证据证明下面的事情。
1.广告牌掉下来了。
2.你被广告牌砸伤了。
3.商场对于广告牌掉下来这件事有过错。
这时候,我们是不是觉得有些不对了?因为被砸伤的你根本接触不到商场对于广告牌安装、维修记录。
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是把上面最难的第3点彻底颠倒过来。
法律规定,广告牌从商场顶上掉下来砸了人,首先就推定是商场的错!
现在,举证责任完全转移到了商场一方。商场必须自己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说维修记录、自然灾害等。
如果商场拿不出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没错,那么法律就维持最初的推定,就是你商场的错,你就得赔钱。
说到这里,我们再明确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详细的看一下“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逻辑!
判例来源(2025)苏08民终3734号
案情简要2024年6月10日,业主汤某某(62岁)与其丈夫于某某从所居住的25层搭乘电梯下楼。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剧烈异常,轿厢内产生强烈颠簸与失控感。
汤某某因无法保持平衡,重重摔倒在电梯轿厢内,其丈夫于某某也同时受伤。
这次突如其来的异常运行,被汤某某方描述为电梯 “从25楼坠至17楼” 。
事发后,两人被救护车紧急送至医院。
汤某某被诊断为 “右侧踝关节骨折” ,伤势严重,需手术治疗。她住院10天,接受了手术治疗,产生了33,084元的住院医疗费。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其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同时鉴定出其需误工18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未能证明其无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赔各项损失共计188,685.15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物业公司认为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需由业主证明物业存在管理过错,而断电原因在于供电公司,物业无责。法院则认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运行安全问题应直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物业自证清白。
事实认定问题。物业公司主张,电梯是因外部电网“闪脱”后,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安全校正运行”,是保护措施而非故障,不存在“坠落”。业主方则认为,无论技术原因为何,电梯在运行中发生剧烈的、非预期的、导致人身损害的位置变化,在法律事实上已构成异常和坠落。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
电梯运行安全问题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范的范畴。作为专业管理人,物业公司负有更重的安全保障和风险控制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应首先推定其有过错。
判断是否构成“坠落”或异常,应以普通乘客的客观感受和实际损害后果为依据,而非单纯的技术术语。突如其来的剧烈颠簸与伤害结果,足以在法律上认定损害事实成立。
管理人仅提供电梯定期检验合格的报告,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完全、审慎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乘客在电梯内看手机、未扶扶手等行为,并非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也非导致本次异常事件的可预见原因,不构成减轻管理人责任的合理理由。
简要分析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公共服务的安全管理是结果导向性的。一旦发生损害,管理者即被推定为有过错,抗辩空间极小。
业主对电梯的专业技术、内部数据一无所知,而物业公司全权掌控。法律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矫正了这种先天不平等。
谁最有能力避免事故?是电梯的日常管理者。让管理者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能倒逼其投入更多资源预防风险,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这也是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