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今,上海市嘉定区居民陈某娟为了争取自家宅基地的动迁合理利益,已经走过了漫长的18年维权路。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她拿着一沓沓证据材料,却始终没能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三套动迁安置房、近八百万元的损失争议,背后是审批、登记、诉讼等多个环节的谜团,也牵动着普通民众对自身财产权益保障的关注。
祖宅翻建与动迁,权益突然“消失”上海嘉定区皇庆村第四生产队某个宅基地,原为陈某娟母亲陈某英1981年作为户主申请,申请表上仅有陈某英夫妇及陈某娟三人。1989年翻建时,陈某娟出资绝大部分资金,彼时宅基地户口登记为陈某英、陈某娟一家三口(独生子按两人计),陈家据此主张五分之四权益,该主张亦有1990年6月的《嘉定县农民宅基地登记表》佐证,该表明确登记上述四人。


(建房申请表、证明书,当事人提供)
1999年,陈某娟称其姐姐以母亲名义申请翻建,在申请表中新增陈某嘉、徐某龙等7人。陈某娟指出,该7人均为非农业户口,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不具备宅基地建房资格。然而,原嘉定镇相关部门于2000年2月批准了该翻建申请。

(1999年翻建申请表,当事人提供)
2006年1月,涉案宅基地动迁,三套安置房被分配给他人,陈某娟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未获任何补偿,自此开始维权。
诉讼信访18年,陷入程序困局2007年,陈某娟得知动迁权益受损后启动维权。委托律师撰写起诉状主张自身宅基地相关份额,起诉后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相关材料中无陈某娟名字为由作出相关判定。此次维权中,她与母亲陈某英、姐姐陈某嘉达成调解,获偿1万元。该调解系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且补偿款与应得权益相差悬殊,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2015年,陈某娟转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当年的翻建审批,却因超过2年起诉期限被不予立案,其后的上诉及申请再审均遭驳回。


(行政裁定书,当事人提供)
2022年,当地高院为此案召开听证会,但陈某娟表示,听证核心围绕诉讼时效问题展开,未对案件实质问题进行审查,听证结果仅为口头告知其相关诉求法院不予处理,未出具书面文书或笔录,维权再次受阻。
2024年8月,陈某娟以嘉定区规资部门、房管部门为被告再次起诉,又被法院以被告不适格、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且动迁安置已完毕为由退回材料。

(法院告知书,当事人提供)
十八年来,陈某娟坚持信访、补充证据,案件却始终未能进入实体审理。她坦言,2016年曾向市相关部门信访反映情况,材料经市相关部门转至区相关部门后,又被区相关部门转至法院,而法院仅向其宣读了市相关部门的相关意见,问题未得到实际解决。手握官方宅基地登记表这一核心证据,她无奈发问:“明明有证,为何讨不回公道?”
五大核心疑问,待解的权益谜团在陈某娟长达18年的维权过程中,围绕审批合法性、诉讼时效、调解效力、程序衔接等方面的争议不断,诸多疑问亟待厘清。
疑问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批建房,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陈某娟的核心质疑点在于,1999年的建房申请中,7名非农业户口人员被列入申请人名单并获得审批。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陈某娟提出,相关部门在审批时是否审核了申请人的户籍性质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何明知申请人不符合资格,仍批准了翻建申请?2008年,嘉定镇房地管理所曾出具说明,称审批行为符合1992年《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但陈某娟认为,该说明并未回应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批的核心问题。
疑问二:宅基地户主被变更,规土部门登记是否合法?陈某娟提出,本案中存在两处需要厘清的行政登记与审批相关问题,一处是宅基地的翻建审批事宜,另一处则是规土部门的宅基地户主登记变更事宜。该宅基地初始登记的户主为陈某英,而后续规土部门将户主变更为陈某嘉。她对此提出合理质疑,该户主登记变更是否具备合法依据?相关登记变更程序是否履行了完整的合法审核流程?为何会出现此次户主变更?希望相关部门能予以明确解答。

(房产登记信息,当事人提供)
疑问三:持续主张权利却被认定超期,诉讼时效是否应当中断?
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关键理由是,陈某娟于2007年知晓审批行为内容,2015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最长起诉期限。
但陈某娟表示,2007年她就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续还存在法院谈话、调查、信访等一系列主张权利的行为。她提供了2007年10月的法院约谈通知、2008年4月的调查笔录、2016年5月的法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自己从未放弃维权。陈某娟质疑,这些持续维权的行为是否应当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法院在审查时是否充分考量了这些证据?

(2007年10月的法院约谈通知,当事人提供)
疑问四:1万元补偿的调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且非自愿?
2007年的民事调解是维权路上的一个重要节点。陈某娟称,法官指出“1999年翻建申请表中无本人姓名无法主张份额”,其在不知情、情绪激动未作理性判断的情况下签字,仅获1万元补偿。且二审中,对方亦提及,法官曾私下协调对方,由对方拿出1万元,意在让陈某娟就此不再上诉。该协议陈某娟从未见过,代理律师也未审核,仅关注钱款到账时间,该行为是否公平合理?

(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供)
按照陈某娟的主张,其应得三套安置房五分之四的份额,对应价值约792万元,1万元补偿与之相比差距巨大。她质疑,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在法官和律师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是否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疑问五:民事行政程序衔接是否合理?
陈某娟遭遇了“程序空转”的困境。她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案件法定程序为“行政在前,民事在后”,但本案中该程序却被颠倒,民事诉讼中,法院以其非宅基地登记权利人驳回诉求,建议走行政诉讼途径;行政诉讼中,法院又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一边是民事维权无门,一边是行政诉讼受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得到保障?相关部门是否存在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这不仅是陈某娟的困惑,也是许多类似维权者面临的共同难题。
不仅如此,陈某娟还指出,两次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法院均未对涉案的两个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核,这也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而对方在维权过程中还采取拖延战术,全程沉默不回应,试图利用诉讼时效消磨当事人,将维权时间拖满20年,该行为是否刻意侵害合法维权权益,值得深究。
同时,陈某娟与代理律师就维权方式也产生分歧:有业内人士曾告知她,案涉显失公平的民事协议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但其代理律师沈某红却执意发起已被受理的第三次行政诉讼,律师认为行政诉讼胜诉后便能推翻所有民事判决、撤销该民事协议,而陈某娟则认为,应当先解决民事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只求一个公道,盼权益回归与程序正义18年的奔波劳碌,陈某娟的诉求始终清晰而坚定。她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正视案件的核心争议,给予她一个公正的结果。
在程序性诉求上,陈某娟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审查涉案行政相关争议,认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同时要求上级机关督促督办该案,排除其他干扰,让普通民众的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在实体性诉求上,她主张判令相关责任方赔偿其应得的三套动迁房屋五分之四份额对应的损失,维护其宅基地相关的动迁合法权益。
“我只是想要回本该属于我的东西,讨一个公道,让我家人能有房居住。”陈某娟的这句话,道出了无数维权者的心声。这场持续18年的宅基地权益之争,不仅关乎一套房子、一笔补偿,更关乎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普通民众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