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缘起:七年前的交通事故与后续
湖南省辰溪县大水田乡石家垄村退伍老兵李某,1982年入伍、1986年退伍回乡后,曾担任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还以农网改造承包人身份服务乡邻。2018年的一个下午,他的生活由此发生变化。李某表示,当时他晚饭后接到国家电网紧急通知,几十户村民断电需抢修,因时间紧迫且无其他交通工具,便安排四人携器材分乘三辆摩托车前往,途中与一辆爆胎小车相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交警认定,其行为属饮酒后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处以2000元罚款,案件移交县公检法后,法院判决其6个月拘役,执行期间限制在本县活动。
在接受处罚期间,李某表示自己深刻认识到错误并进行了反思。刑满释放后,他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投身乡村建设:环境整治中带头清垃圾,扶贫帮困时关心困难群众,为家乡发展出谋划策。此后的七年里,他未收到关于其党员身份变动的通知,并一直参与村内的党组织活动与公益事务。
二、通知与回应:七年后的党纪处分通知
2025年8月20日,李某接到电话通知。对方先询问“你是李某吗?”,李某回应“是”后,对方表明身份为乡政府管纪检的,并称是“接县纪委电话”,告知李某已被开除党籍。李某询问“为什么?”,对方回复,是因2018年危险驾驶,李某提出当时已处罚好了并且现在已有七年之久,对方回应“是交警转过来的材料”。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相关程序提出疑问。李某表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组织开展纪律审查和处分需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给予陈述申辩机会,党员纪律处分需保障党员相应权利。但其表示,在近七年期间,他未经历相关的调查、听证程序,也未收到正式通知,对处分过程并不知情。
李某还提到,8月23日乡政府通知村支部到乡政府写材料并盖章,且要求材料内容需符合上级精神,材料时间定为2025年8月20日。李某表示,这些情况使其对处分的程序存在疑问。他提及自己四十余年的党龄,并表示是通过电话才得知七年前已被开除党籍,其所在的村支部此前也未接到通知。
为此,李某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了材料反映情况。据当事人陈述,国家信访局9月11日转至湖南省信访局,省信访局9月18日再转辰溪县纪委,同日县纪委让他等待答复,但其后未收到进一步的消息,目前仍在等待答复。
三、当事人诉求:对处分依据的说明与沟通
针对此事,当事人李某对其处分决定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处分时效上,党纪处分以“及时、公正”为核心。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未明确处分时限,但“高效、及时”是执纪基本要求,旨在维护党纪权威。李某认为,从2018年事发到2025年通知,长达七年的时间间隔,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以党员身份活动,同时他也担忧时间过长可能对相关事实的核查造成影响。以往类似案例中,及时处理能让当事人及时申诉,李某表示,这使他未能及时行使相关党员权利。
法律适用方面,李某案件发生在2018年,当事人提及,其案件发生在2018年,而目前适用的是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发布、2024年1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故意犯罪被判主刑应开除党籍,但2018年版本会综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一贯表现考量,并非必然开除。当事人认为,用现行条例来评估七年前的行为,在适用性上值得商榷。且条例中针对“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不构成犯罪需追责”的条款,与李某被判6个月拘役的情况不符,不能作为依据。此外,2023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18年尚未出台,不适用于此案。2018年左右类似案例中,部分地区对酒驾判拘役党员并非一概开除,因此,当事人希望有关部门能综合考虑其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当时的法规背景。
程序合法性上,除未保障李某陈述申辩权,调查核实环节也存疑。李某提到,相关部门是否探究其酒驾潜在原因(如紧急抢修)、考量其一贯表现(如乡村建设贡献、任村干部表现),当事人认为,诸如事件发生的具体背景、其一贯表现等因素,都应在形成决定时被充分考量。他希望能提供一个全面陈述的机会。当事人还提到,乡政府通知村支部到乡政府写材料盖章时强调这是根据上级要求办理的程序,且交警转来的材料并未具体指涉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他表示已就上述情况寻求进一步说明。
四、结语:事件总结与后续
李某的经历,是一起涉及退伍老兵党员身份处理的个案。他曾为国家奉献青春,退伍后扎根乡村,即便2018年犯错受罚,也以党员标准弥补过错。2025年接到的处分通知,使其开始关注并了解相关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于处分决定在时效、法律适用和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疑问。目前,他已反映情况,正在等待后续的沟通与答复。作为党龄四十余年的老党员和退伍老兵,他表示期待一个符合党纪法规的处理流程。当事人表示,相信组织会依法依规处理其反映的情况。此事也反映出在基层党员管理中,及时沟通与程序规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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