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1日,外来务工者沈女士在新疆石河子市148团通连道路外环路骑自行车正常出行时,被一辆挂靠多家物流公司的拉盐大货车撞倒死亡。据家属描述,肇事路口正在维修属半封闭路段,周围没有设置任何指示牌和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后大货车司机的态度嚣张。据家属透露,其表述真实性存在疑点,甚至没有联系家属说明情况和表示一句歉意,反而多次欺骗沈女士亲属说自己被147团莫索湾交警队拘留。可当家属带着疑问到交警队核实,接案人员却只是告知“这是司机个人道德问题,警方从来没对他采取任何管控措施。”
肇事车辆挂靠的期中一家公司为——某泰物流有限公司,这么大的企业视生命为儿戏,事故发生整16天,沈女士的遗体放在殡仪馆,赵先生和儿子没有肇事方或相关单位的解释和慰问,更无赔偿事宜的提及,对此的态度令人发指。


据家属陈述,接案单位莫索湾交警队的处理流程不合常理的操作,叠加偏袒性态度,让家属在丧亲之痛外,更添被不公对待的愤懑。

按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常规处理流程,为明确死因、固定事故与死亡的直接关联,解剖检验是重要环节。沈云离世后,家属接到警官电话于 10 月 22 日进行尸检,可在尸检即将进行时,办案警官突然来电告知 “无需解剖做面检即可”。(当时打电话的警官突然不负责该案件了)尽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从专业角度指出沈云的损伤 “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但家属仍有诸多疑问:面检能否像解剖那样全面排查所有致死因素?流程变更是否符合事故调查的严谨性要求?更让家属无法接受的是,报告不仅未明确 “沈云系直接因车祸死亡”,还对现场目击者所述 “沈云头部有大洞、脑浆和血流了一地” 的关键伤情只字未提。为此家属在规定的时限拿到死亡报告三日内提出复议。目前负责案件的警官却说,若要进行二次尸检,公安部门不再负责,需家属自行自费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法医进行,让生存都难以维持的家庭怎么面对?

办案警官的更换与肇事司机的自由嚣张状态进一步加剧了家属的疑虑。家属表示,事故初期对接的警官与后来负责案件的警官并非同一人,且更换时没有任何正式的书面或口头通知。
在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若司机存在经过乡村三岔路口道路没有鸣笛、减速和观察、超速等违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通常会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而该司机在事故后16天仍处于完全自由状态,与法律程序要求明显不符。
三、求助无门:善后事宜的空白与家属的艰难处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既是法律层面的责任履行,也是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但沈女士家属表示,从事故发生到现在,肇事司机本人从未露面,其所属的挂靠公司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他们,别说赔偿方案,就连一句基本的道歉都没有。这种对法律责任的漠视,让失去亲人的家属在情感上遭受了二次伤害。

如今沈女士的遗体还停在殡仪馆,家属连支付基本丧葬费用的能力都没有,后事处理陷入僵局。他们曾多次恳请交警队帮忙联系肇事方和挂靠公司,希望先解决丧葬费用和家属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交警队要么以“案件还在调查中”为由推脱,要么就是简单电话沟通后便没了下文,未能起到任何实质性的协调作用。
16天里,他们因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资源,维权进展缓慢;亲友也是外省外来务工人员,这种孤立无援的状态,让家庭濒临崩溃。
四、结语作为关注此事的普通群众,我们能感受到这个外来务工家庭的无助与焦急,他们的诉求简单而迫切:希望事故调查按常规流程推进,相关疑问能得到清晰回应;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管控;挂靠公司承担起应尽责任,让在殡仪馆躺了多日的沈女士早日入土为安,让生者能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属提出的疑问:为何临时变更尸检方式、为何肇事司机未被管控、为何办案警官随意更换——都需要依据法律程序给出清晰解释。
期待当地相关部门能重视此事,以公平、公正、合法的态度尽快推进事件解决,正视家属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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