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股权转让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原告方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已支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该案由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李晓梅律师团队代理原告方,其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与卓越的诉讼策略,在看似不利的案件局面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关键的胜诉判决。



案件核心:继承人困境与履约僵局
本案源于一份2021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依据协议,已故投资人李女士需支付150万元受让被告持有的公司6%股权。其在支付120万元后不幸去世,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李女士的三位法定继承人——年迈多病的父母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既无意愿也无能力继续经营公司,陷入继承股权即需承担后续付款义务的困境,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诉请解除协议。
策略致胜:重构案件焦点,奠定胜诉根基
案件审理初期,形势对原告方并不乐观。被告方坚称协议合法有效,并以继承人“经营能力不足”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为主要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面对僵局,马晓雅、李晓梅律师团队并未拘泥于常规辩论思路,而是深入剖析案件细节,果断调整代理方案,找到了扭转局面的关键突破口。
两位律师将论证核心从“继承人履约能力”这一主观因素,成功转向对“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及“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的客观法律审视。她们指出:第一,原协议中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基础因李某去世而丧失;第二,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已发生根本性变更,与订约初衷严重不符,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第三,在被告出资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要求继承人继续付款有违公平诚信原则。这一系列精准的法律定性,为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说理依据。
判决回声:法理情交融,彰显公平正义
法院的最终判决全面采纳了中恒信律师的法律观点。判决书明确指出,在股权继承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已发生变化,强行要求不具备经营能力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协议,不仅无法实现股权投资的根本目的,更对原告方构成显失公平。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及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支持解除协议并返还全部款项。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代理律师专业能力与创新思维的体现,更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的商事纠纷时,对实质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马晓雅、李晓梅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情境下的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