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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一、认定逻辑:从 “认结婚证” 到 “看实际生活” 的转向近年来我国婚前同居率已突破 40%,一二线城市更是超过 55%

一、认定逻辑:从 “认结婚证” 到 “看实际生活” 的转向

近年来我国婚前同居率已突破 40%,一二线城市更是超过 55%—— 越来越多人选择先同居再结婚,传统上只认结婚证的家庭成员界定方式,渐渐跟不上现实需求。

最高检这次明确 “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者可算家庭成员”,本质是把《反家庭暴力法》的精神落到了实处:法律要保护的,从来不是 “结婚登记” 这个形式,而是 “稳定共同生活” 这个实质。

这种认定背后藏着三重判断逻辑:首先是主体上的限定,得满足 “有结婚打算” 和 “一对一伴侣关系” 两个前提,像单纯合租室友或短期交往的情侣,就不在此列;其次要看事实是否实质成立,得从居住稳不稳定(通常会参考三个月以上的同居时长)、经济上是否绑定(比如一起承担房租、生活费)、生活是否深度交融(是否见过对方亲属、一起参与社交活动)这些细节综合判断;最后是适用场景的特定性 —— 这种认定只针对家暴、虐待这类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和婚姻关系那种覆盖财产、继承等方方面面的法律效力,完全不是一回事。

二、法律边界:在保护权利和划清身份间找平衡

为了不让 “家庭成员” 的概念被滥用,司法实践中一直守着两条边界:

第一条是效力范围的限定。这种认定只延伸到《刑法》里的虐待罪、《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畴,像财产分割、继承权这些民事权利,根本不涉及。哪怕两人同居再久,分手时财产也得按 “谁出资归谁、共同出资按比例分” 来算,和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完全是两回事,界限很清晰。

第二条是责任认定的分层。把同居暴力归到家暴范畴里,不是说处罚变轻了,而是搭建了一个阶梯式的救济体系 —— 要是只是轻微的精神虐待,能按虐待罪追责;要是伤到人、达到轻伤标准,照样能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像 “北大包丽案” 那种精神控制类案件,要是放在现在,就能通过这种认定得到更精准的司法定性,不会因为 “没领结婚证” 就没法追责。

三、实践意义:补上家暴治理里的 “制度缺口”

这种司法突破的价值,能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先说说消除保护盲区。过去有近三成遭遇同居家暴的人,就因为法律没把他们算 “家庭成员”,连人身安全保护令都申请不了。现在不一样了,像马某某虐待案这样的典型判例,让精神操控、长期贬低辱骂这些看不见的 “隐性暴力”,也有了明确的追责依据。

再看统一司法尺度。之前不同地方对 “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 的判断标准不一样,很容易出现 “同案不同判” 的情况。现在通过明确 “稳定同居” 的具体判断标准 —— 比如有没有一起买东西、一起分担家务这些实际证据,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更统一了,当事人也更清楚该怎么举证。

最后是回应社会变迁。现在不光有婚前同居,还有婚外同居、离婚后继续同居等各种复杂关系。法律不再死盯着 “有没有结婚”,而是以 “是不是实质共同生活的共同体” 为标准来划安全底线,这其实是在主动适应现在的生活方式。

结语:在开放和谨慎之间守住权利底线

把婚前同居者认定为家庭成员,绝不是在削弱婚姻制度的重要性,而是法律在主动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当那 40% 有婚前同居经历的人不再被挡在反家暴保护网外,当精神虐待不再因为 “没领结婚证” 就没人管,法治的温度其实是通过这种精准的法律解释体现出来的。接下来要做的,是进一步细化 “稳定同居” 该怎么举证 —— 既让真正需要保护的人能拿到证据、得到帮助,也防止有人滥用这个认定去谋求不该得的利益,找到更稳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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